今天,小编整理了深圳市可申报的重点项目汇总,共30个项目申报!最高资助2000万元!企业可别错过申报时间了,记得及时收藏和分享哦!
深圳市
1、2024年深圳市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奖励
申报时间:2024-03-28 / 2024-04-22
资助标准:
自主申报参与“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并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且上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2024年深圳市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认定奖励
申报时间:2024-03-28 / 2024-04-22
资助标准: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审定通过的认定名单,根据企业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3、2024年深圳市促进文化消费项目
申报时间:2024-03-28 / 2024-04-22
适用对象: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促进文化消费项目。
4、2024年深圳市中小微文化企业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申报时间:2024-03-28 / 2024-04-22
资助标准:
无数量限制,每年组织申报审核一次,申报范围为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已发生并支付的租金,经综合评定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5、2024年深圳市文化企业境外参展资助
申报时间:2024-03-28 / 2024-04-22
资助标准:
主要对文化企业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及差旅费(仅限于赴境外参加文化类会展,不超过2人)等予以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2024年深圳市保险费项目
申报时间:2024-03-28 / 2024-04-22
资助标准:
单个企业最多可以申报3个不同试点险种的保险费资助,资助期限为1年,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2024年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工作
申报时间:2024-03-25 / 2024-05-30
工作内容:
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三个方向,具体评价要求参照《办法》实施。鼓励各单位瞄定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在基础设施提升、设备优化升级、工艺迭代更新等方面实施系统性、全流程绿色低碳改造,探索建立资源共建共享、产业耦合共生、产供互补相连的合作关系,全面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8、深圳市征集2024年度(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申报时间:2024-03-18 / 2024-04-18
申报范围: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标准项目。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直接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标准项目,均纳入本通知所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范围。
9、2024年深圳市第七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时间:2024-03-15 / 2024-04-14
工作目标: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所在辖区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10、2025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申报时间:2024-03-25 / 2024-04-03
申报主体:
1、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示范项目:设计阶段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与设计单位联合体。设计-施工阶段全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联合体;建设单位牵头,与设计-施工EPC联合体单位等联合体。
2、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的联合体。
3、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的联合体。
4、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
5、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牵头,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联合体。
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
7、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投资单位。
8、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物业服务企业。
9、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
10、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
11、2023考核年度深圳市冷链物流发展资助
申报时间:2024-03-18 / 2024-04-08
资助标准:
对项目用于光伏发电设施的投资额,按照50%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资助;对项目用于光伏发电设施以外的投资额,按照20%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资助。对新建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2、2023考核年度深圳市智能快件箱资助
申报时间:2024-03-18 / 2024-04-08
资助标准:
对考核期内新建设的智能快件箱按3000元/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同一申请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13、2023考核年度深圳市运输结构调整资助
申报时间:2024-03-18 / 2024-04-08
资助标准:
对考核期内以铁路方式运输的集装箱重箱,按照集装箱重箱运输距离进行补贴。以深圳为起点或终点的运输距离,每40尺箱每公里补贴3元(20尺集装箱重箱补贴标准折半计算)。当年度财政安排资金不足时,各企业实际资助资金按照财政安排资金与审核资助总额的比值等比例缩减。
14、2024年深圳市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时间:2024-03-12 / 2024-04-12
支持领域:
为打造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构筑对外开放新优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落实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开展认定工作。贸易型总部企业,指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销售、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15、2024年深圳市智能传感器产业扶持计划-标准体系认证
申报时间:2024-03-28 / 2024-04-24
资助标准:
最终获得资助的项目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产品认证每款产品补贴一次,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产品认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体系认证至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和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项目均为事后资助项目,最终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16、2024年深圳市智能传感器产业扶持计划-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
申报时间:2024-03-28 / 2024-04-24
资助标准:
最终获得资助的项目按照项目所涉及产品单一年度的采购额(或销售额)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和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项目均为事后资助项目,最终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17、2024年深圳市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
申报时间:2024-03-22 / 2024-05-08
资助标准:
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资助费用范围为企业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
18、2024年深圳市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
申报时间:2024-03-22 / 2024-05-08
资助标准:
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资助费用范围为企业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
19、2024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2024-02-02 / 2024-12-31
资助领域:
(一)支持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升级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三)加大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四)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五)助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化运行。支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
(六)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七)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支持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申报创建及举办环境教育活动。
20、深圳市第二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
申报时间:2024-01-02 / 2024-08-31
资助标准:
市工信主管部门备案一批优质服务商;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工信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服务商为本辖区一定数量的规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并引导企业积极实施数字化转型,全市累计诊断2000家左右企业。按照每个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的标准,依据实施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对服务商予以资助。
21、2023-2025年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工作
申报时间:2024-03-31 / 2025-12-31
培育对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推荐的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通过综合评审的,列为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针对纳入培育对象的建设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不定期征集研究课题,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相关培训、座谈、走访,指导培育对象完善制度、开展公共服务。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