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设计受到法律保护,无疑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方式。笔者将尝试从相似外观设计、组件以及GUI几类产品出发,探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方式增加的问题
1.保护方式的增加
1.1
相似外观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这一规定从两方面限定了专利权人基于同一设计构思的保护,一方面申请保护的设计须与原设计相似,即与基本设计实质相同但形式上有所差别;其二,申请的总数不可超过十件。即便申请人将相似外观设计10项之外的设计另行提交专利申请,基于我国采取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审查原则,再次提交的专利申请往往会因为与在先申请具有相似性而不予授权。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对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具体数量的限制较为严格。相比之下,对局部外观设计的认可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和力度。
1.2
组件产品
组件产品是通过使用时各构件间的密切关系组合成一件产品,所述的“密切关系”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有组装关系(如豆浆机与底座、积木)和无组装关系(如象棋、扑克牌);第二是必须同时使用、同时出售,两层含义同时具备就具有了密切关系。依据传统的保护客体和其中的“密切关系”,组件产品只能作为一件产品进行专利申请(尽管不同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的审查及无效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这里仅讨论专利申请方式的问题),局部外观设计的认可让组件产品中的构件作为独立的外观申请成为可能。
1.3
图形用户界面
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不再严格限制必须使用图形用户界面必须依托产品,如“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都可以作为专利名称。GUI通常通过显示装置呈现,如MP3播放器、电脑、手机等,显然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局部,此次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列入保护范围让GUI的保护多了一层制度保障。
2.优先权中“相同主题”判断
2.1
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的基本内涵
是否能享有优先权关键在于相同主题的判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第H款对相同主题的规定为:“不得以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发明中的某些因素没有包含在原属国申请列举的请求权项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以申请文件从全体看来已经明确地写明这些因素为限”,可以得出“相同主题”不等同于保护范围必须相同。我国的专利法也并未规定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内容必须相同,《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有两条规定,一是,中国在后申请和在先申请必须是相同产品,二是,在后申请内容必须被在先申请完全公开,否则社会公共利益将会遭受侵犯。故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由申请的实质内容决定。
2.2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的判定标准
巴黎公约第四条(H)款对优先权中相同主题判断作出了规定,应将原始申请整体看待,若原始申请清楚披露了申请内容亦可授予其优先权。日本局部外观设计优先权中相同主题的判断,不依赖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表现形式,而以申请文件为依据,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文件内容实质相同即认为属于相同主题,如果两份申请的保护内容不一致则无法享有优先权。
笔者认为在局部外观设计相同主题判断中应侧重判断内容是否实质相同,一方面,不能因为在先申请公开了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后申请仅包含其中局部或某一元素而认为不是相同主题。另一方面,尽管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主题相同,但如果在后申请对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做出了改变,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
以上内容选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2023年160-169页:《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