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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市场重要进展 I 巴黎协定6.4条减排机制方法学启动修订程序

2024-04-25 16:50:05  来源:碳中和专委会王挺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5

2024年4月15日-19日,巴黎协定6.4条减排机制方法学专家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德国波恩召开。

背  景

巴黎协定6.4条减排机制是基于巴黎协定确立的三大减排合作机制之一,在这一机制下各缔约方之间可开展项目级的排放减缓国际合作,并进行减排成果的转移。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CDM注册项目,也可申请向新机制的转移(申请提交已截止)。

6.4条机制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CMA),下设监督机构(SB, Supervisory Body),在德国波恩设有常驻的执行机构秘书处。目前设有两个技术小组:认可专家组(Accreditation Expert Panel,主要支持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资质管理)以及方法学专家组(Methodology Expert Panel,开展机制方法学体系建设的支撑工作)。

会 议 情 况

在2021年的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上,CMA通过了关于6.4条机制的规则、方式及程序(RMP),并在随后的会议上进一步细化了操作指南,其中明确方法学仍是未来新机制下项目开发的依据。因此,为确保新机制的有序推进,SB确立了2024年度的方法学工作计划。

本次以及预计将于6月底及9月中旬召开的方法学专家组会议,将重点针对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方法学及工具开展研讨。本年度的方法学工作计划一方面关注新机制的关键原则框架搭建,另一方面则聚焦在已申请向新机制转移的CDM项目的技术领域,选取相应的CDM方法学开展方法学的修订工作。

202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 COP26 上,初步同意将制定一个国际治理框架,以部署对环境有效且透明的碳市场,即6.4碳信用机制。而联合国机构此前一直在就关键文件上未达成共识,其最后是在COP28前的最后一次会议上,联合国机构才终于就关键文件达成了共识,并提交了支持6.4碳信用机制的相关细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6.4碳信用机制方法学指南减排指南

2023年7月21日,联合国监督机构就6.4碳信用机制的减排指南对外征求意见,并于同年11月20日时,联合国第6.4条监事会批准了方法学指南减排指南并表示其目标是创建一个全球碳信用市场,发行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

在2024年3月1日时,联合国发文表示实施新的碳信用机制的联合国监督机构在COP28以来的首次会议上加快6.4碳信用机制行动计划,并表示将制定更多文件供COP29审议。按照制定一个新碳信用机制的正常流程和必备要素,预计6.4碳信用机制正式上线还需要等待较长的一段时间,就征求并统一缔约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就需要大量的时间。

展  望

2024年度,6.4条机制的监督机构SB预计将召开5次会议,将针对项目开发、审定核证、方法学工具以及注册登记等机制运行的必要要素进行讨论并形成相关成果。

可以看出,到2025年,机制运行的基础将逐步齐备,但事实上关于巴黎协定合作机制的细节讨论及谈判仍在继续,关于核心概念以及技术规则的认识仍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及统一。可以预见的是,6.4条机制下的减排量将进一步向更规范、更可靠、更受到认可的方向发展,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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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是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

根据《巴黎协定》缔约第6.4款规定:缔约方大会将组织一个监督机构,该监督机构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指导下,建立一个国际碳信用机制来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和可持续发展。而该监督机构的任务是监督该机制,该机制将支持各国进行碳信用额提供的气候效益的国际贸易,其核心是积极促进《巴黎协定》第6.4条规定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

目前该监督机构已设立了两个专家小组:分别是认证小组——该小组将从2024年4月开始对核查和验证项目的审计员进行认证;另一组是方法小组——该小组将为该碳信用机制授信的活动制定标准、指南和工具。

第6.4条款机制

2015年12月,全球达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第6条规定了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减排的机制,包括使用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的市场机制。具体而言,第6.4条提出创建一个各缔约方自愿参加以促进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由缔约方会议集中管理,允许缔约方以东道国或购买国的身份使用该机制下所产生的减排量实现国家自主贡献(NDCs)。该条款及其后续谈判实质上为CDM机制之后的全球碳信用市场奠定了基础框架,被称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机制(SDM)。2021年11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COP26),SDM获得初步通过,SDM框架下减排活动形成碳信用的规则、方式和程序得以采纳。

SDM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CDM的升级版,其总体架构和流程管理近乎是CDM的延续,包括基准线、额外性、监测计划、审定核查、注册和签发等方面都沿用了CDM的大部分设计,但更为强调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为了支持气候适应,SDM将收取每个项目5%的减排信用建立适应基金,另外还有2%的减排信用直接予以注销,为全球气候减缓作贡献。

《巴黎协定》第6.4条为国际碳信用市场增加了确定性,将极大促进未来全球自愿减排交易的增长。但应当认识到SDM也增加了碳信用市场的复杂性,可能导致不同利益相关者和地区之间出现更大的差异和分歧。例如为了避免重复计算,部分观点认为减缓成果被出售国出售后应当计入购买国的NDCs,而不再计入出售国的NDCs。

另外,2021年启动的国际航空碳抵消及减排机制(CORSIA)可以使用VCS、GS、CDM、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ACR、CAR、全球碳理事会(GCC)及REDD+交易架构(ART)等8种合格自愿减排信用来抵消超过基准线的国际航空碳排放。该机制的实施使得欧盟、北美、中国碳市场通过8种抵消机制在某种程度上间接连接起来,能够促进不同碳市场在核算、减排目标、成果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交流,“自下而上”地为《巴黎协定》第6条的最终落地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意外的是,COP26的谈判代表未能为第6.4条款机制命名,因此它目前只是被简单地称为机制(暂时如此)。

与清洁发展机制(CDM)类似,第6.4条款机制将有一个中央监督机构,其作用是运行该机制、建立该机制的注册处(机制注册处)、认证经营实体(DOE)、注册该机制下的活动(机制活动)以及开发和批准机制活动的方法学和标准化基线。监管机构将得到秘书处的支持。许多读者会发现,该机制的组织结构和方法与CDM相似,除少数差异外,该机制与CDM非常相似。这在第6.4条款的附件(第6.4条指南)中的规定中有所体现。

与合作方法类似,希望在机制下签发第6.4条减排量的东道国也必须满足一套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第6.4条机制参与要求(第6.4条参与要求)。这些要求包括需要建立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DNA),东道国必须公开说明其将考虑批准发放第6.4条的机制活动类型。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旦东道国确定了此类机制活动,公共或私营实体就可以设计此类活动,并提议将它们注册到机制中。这些活动可能涉及减少排放、增加减排量和减少适应行动或经济多样化计划的共同效益。因此,活动的类型不应迫使一个国家选择批准机制下的活动还是批准合作方法下的活动(如果它是合作方法的参与者),因为减排结果既可以以第6.4条的形式或ITMO的形式反映出来。

机制活动在监管机构登记之前,需要获得东道国对活动的批准,可能是以信函(批准书)的形式。此外,该机制还要求东道国向将参与该机制活动的公共或私营实体签发授权书。此类授权信书的要求也适用于参与机制活动的另一个国家的私人实体(例如为机制活动提供资金的国家),但目前其他国家没有义务签发批准书。此类授权实体将成为“活动参与者”(类似于CDM下的项目参与者)。与CDM一样,该机制也区分了对活动的批准和对私营实体参与的授权。但与CDM不同的是,就该机制而言,将其区分开来似乎是明智的,因为购买国无需为授权私营实体参与而批准活动。东道国是否将批准书和授权书合并为一份文件还有待商榷。

然而,除了批准书和授权书之外,该机制还引入了由东道国自行决定第三级授权。这第三级授权涉及因登记的机制活动而产生的6.4条款的分配用途--即NDC用途、国际用途或其他用途。一旦东道国做出选择(其使用授权),就必须与监督机构共享。如果分配用于NDC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东道国必须提供补充信息,包括其对此类用途规定的条件或限制,以及其在何时进行相应调整方面的优先选择(见上文第6.2条下的讨论)。

由于东道国不太可能在逐项活动的基础上做到这一点(即它不会针对具体项目执行),所以东道国很可能会通过相同的国内立法框架来确定这一偏好,据此建立其指定国家主管部门,并决定为机制目的而批准的机制活动类型等。在第三届COP26开始前发布的客户提醒中,我们将东道国通过立法框架建立对其减排机会的控制并遵守第6条要求的行为称为其减排机会的"国有化"。我们预计,每个东道国都将寻求建立这样一个立法框架,以遵守第6.4条指南中的批准书、授权书和使用授权的要求。

除了相应调整,管理收益份额(SoP Admin)(百分比由监督机构决定)和5%的适应收益份额(SoP Adaptation)也将适用于已签发的6.4条款产生的减排量。除此以外,为了实现全球排放的总体减缓(OMGE),应从已签发的6.4条款产生的减排量中额外扣除2%并注销。OMGE旨在确保机制活动实现全球排放的总体减缓,而不仅仅是允许通过活动造成排放泄漏。

第6.4条款并未规定东道国必须获得使用授权。这使得东道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希望受益于该机制,但在国内用途方面(例如用于国家排放交易计划或税收制度),或者是否希望将第6.4条款出售到自愿市场,但无需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它允许东道国利用自愿市场或第6条市场的融资机会,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对于后者而言,相应调整将带来额外成本。

因此,出于实际原因,有使用授权(因此有相应的调整)的6.4条款、无使用授权的6.4条款和自愿碳单位之间会出现价格差异。同样,没有使用授权的6.4条款和自愿碳单位的市场价格可能取决于市场如何看待该机制相对于自愿标准(如VCS或GS)的方法、流程和完整性的稳健性。因此,ICVCM各自的质量标准可能成为市场上的区别点。企业用于抵消要求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也可能被东道国用于实现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即双重要求,特别是如果温室气体减排量来自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所涵盖的活动,且未超出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围绕这种可接受性的质量竞争和观念,可通过标准本身或ICVCM的选择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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