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24-05-22 15:11:56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网上申报窗口关闭时间为8月21日12:00.逾期不予受理。

非经济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转评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职称的,须先后参加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和高级考试

关于报送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苏知发〔2024〕39号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知识产权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 〔2024〕21号 )精神,现就报送2024年度全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说明

(一)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知识产权)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在5年内有效)和2024年参加考试且成绩达到我省2024年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使用标准(年度评审使用标准待考试成绩确定后公布)的人员,方可参加2024年度江苏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

(二)2020年之前获得的助理知识产权工程师、知识产权工程师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参加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三)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苏部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知识产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经省人社厅核准同意后可参加评审。

(四)所有职称证书均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登陆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自主打印,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江苏省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按照《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21〕2号)(文件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的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为申报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对于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和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同等条件下评审时优先晋升。

(四)对于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或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国家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同等条件下评审时优先晋升。

(五)非经济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转评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职称的,须先后参加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和高级考试,原非经济系列(专业)的副高级职称资历合并计算。

(六)设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1.对取得重大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知识产权正高级职称,对其学历、资历、职称层级等方面不做要求。

直接申报知识产权正高级职称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由省内两名以上具备知识产权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并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家推荐;

(2)在省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两年;

(3)具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中的破格条件两条(含)以上。

2.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如具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要求,可直接申报知识产权正高级职称。

3.非经济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职称,需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评审,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省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两年;

(2)具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人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为自由职业者,由其所在街道、乡镇、党团组织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等手续。

(二)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按告知要求及时补齐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https://www.jssrcfwypt.org.cn/), 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同时根据相应资格条件将个人业绩等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四)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2份,双面打印并装订。

2.有关证书、证明材料。凡复印件均须经所在市县知识产权局或有关厅(局、集团)职称办(人事部门)审核原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方有效。具体材料如下:

(1)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4)继续教育证书及有关业务培训、学习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主要业绩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证明材料应体现本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包括个人获奖证书(集体获奖证书,应提供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成果鉴定材料(集体项目鉴定材料,应提供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说明),对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总结、分析、报告,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的编写、发布、实施,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及授权情况等。

3.申报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已发表或会议交流的全部或有代表性的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复印件。

4.申报人员任期内(近5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5.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原件)。

以上报送的材料按下列要求分两册装订,材料袋和各分册要有完好的封面目录(见附件1、附件2)。

第一分册:各类证明材料,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及参加培训学习的证明、年度考核表、公示证明顺序排列。

第二分册:论文著作和业绩成果证明。包括专业著作、专业论文,各类成果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研究报告、分析报告、专利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学术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敬业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失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或著作、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及其发展趋势。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规范,或者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客户提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四)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至少有1件取得胜诉。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排名前3)。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或者知识产权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本条(一)至(十一)项中的1项和(十二)至(十五)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本单位被市(厅)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先进单位或授予相应荣誉。

(二)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被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者评为先进个人。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2份以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2份以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五)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或代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或和解1件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律、政府规章、战略规划制定1项以上,或者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和起草人,组织编制本单位知识产权类标准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投入实际运行,取得良好成效。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推广运用。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规避了重大知识产权风险,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或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实施专利布局,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获奖项目(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论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以上。

(十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2篇(项)以上。

(十四)为解决知识产权方面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被采纳1项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或者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二者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1.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项一等奖、二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银奖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者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主要设计人(银奖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或者获得江苏省政府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知识产权类国家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3)。

5.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表彰。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领导和组织能力,在本专业理论研究或某一领域的研究上取得创新性成果。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三)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工作中运用。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并能把握其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级主管部门重大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省级政府知识产权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2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2项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建设,在实际运行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本单位被国家主管部门评定为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或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国内知识产权分析报告5份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或者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主导产品海外目标市场专利侵权分析报告3份以上,在实际运用中有效规避海外专利侵权风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拟定2项以上。

(八)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

(九)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本条(一)至(十)项中的1项和(十一)至(十四)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表彰或推广。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级知识产权管理类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2项以上(排名前3)。

(四)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双边、多边条约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3份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

(七)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或者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对策建议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和运用1项以上。

(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成果或提出的政策措施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工作中得到具体运用或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或重大项目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论文3篇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3项以上,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3篇(项)以上。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为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高质量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技术鉴定报告3篇以上。

(十四)作为主要负责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1篇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才,申报时应对照基本条件和相应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报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济、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和填报规范

1. 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

2. 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类别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3. 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4.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须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提供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 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科研项目须提交科技项目合同、验收证书等复印件,横向服务合同须提交签订的合同、完成证明等复印件。

7. 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知识产权业绩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应当提供国家或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相关文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资格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或领域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

3.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

9.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1.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等。

12. 主要负责人:指在工作或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资格条件中的“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2. 本资格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3. 本资格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是指经济、会计、统计和审计专业。

4. 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 本资格条件中所指业绩、运行效率、成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估。

6. 从国内外引进的本专业具有特殊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7. 本资格条件中的“知识产权运营”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融资(质押融资、信托融资、证券化融资)等。

8. 本资格条件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的诉讼、异议、争议、复审、仲裁等。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同意并公示后,申报人员登陆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申报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并将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出具公示证明和考核登记表等其他相关证明。

(三)申报材料报市县知识产权局审核。市县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在相应表格上盖章(证书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验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制《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

(四)各市县知识产权局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市县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五)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填制《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报省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六、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认真组织,广泛宣传,主动服务,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申报人员的现职称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报送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获奖项目、学历(学位)证等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三)申报材料及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所在单位、部门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提供公示证明),所在市县、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或省直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同意。

(四)相关附件材料可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五)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如有需要本人自留底稿。

(六)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网上申报窗口关闭时间为8月21日12:00.逾期不予受理。2024年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知识产权)技术资格考试的申报人员,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或我省2024年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使用标准的,于成绩公布后一周内补交成绩合格证明。各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应一并提交汇总的《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及该表电子文档、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免冠电子照片。报送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六楼6027室,邮编:210036.有关电子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zhaoning_zscq@js.gov.cn。

附件:

1.材料袋封面样式

2.分册目录样式

3. 202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20日

(联系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赵宁;电话:025-8327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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