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三种。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也叫做贯标。所谓贯标含义如下:
1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依据标准要求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建立适宜的、有效的、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上一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此次修订突出了标准的合规属性,为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参照标准。新版标准转换过渡期为2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
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国家标准。本标准于2016年12月13日发布、2017年01月01日实施。该标准指导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基于自身状况和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有效地融合到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创新中,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创新方向及特点等,建立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实施该标准,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
3
贯彻《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于2016年12月13日发布、2017年01月01日实施。该标准指导科研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研组织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科研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创新方向及特点等,建立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实施该标准,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增强科研组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
二、知识产权贯标适用于多种类型的企业
1、研发型企业
这类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且其核心竞争力也来自于技术和创新。通过认证,研发型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2、制造型企业
这类企业可能会涉及到产品设计和研发,因此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保证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不被抄袭和侵权。通过认证,制造型企业可以更好地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准备申报市、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
贯标可作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有效证明。
4、准备上市的企业
贯标可规避上市前的知识产权风险,并成为公司知识产权规范的有效证明。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意义
1、通过贯标,使企业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使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知识产权活动都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保护的能力。
2、资质认定
我国首部知识产权标准,是申报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和优势企业认定等)的前提。
3、风险规避
提高企业风险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或法律风险。
4、提升价值
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5、增强竞争力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企业持续良性发展,保持企业活力与动力。
四、认证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1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 |
2 |
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
3 |
企业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4 |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
5 |
企业的组织架构图、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等文件; |
6 |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流程、手册等文件; |
7 |
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介绍; |
8 |
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荣誉证书、行业地位证明等; |
五、认证对企业的好处
1
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
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大的收益。
2
巩固市场竞争地位
使企业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在销售市场上的地位明显增强。
3
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避免或减少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或法律风险。
4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通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企业持续良性发展,保持企业活力与动力。
5
资质认证的参考条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是科技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
六、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
下载地址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_T+29490-2023
七、2024年的知识产权新政策
从2024年起,这一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已正式开始实施。
2024年1月1日起!《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实施。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的通知》中提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
2024年1月1日起!《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月1日起!对试点省份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地方包括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湖北五省,试点期限1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商标代理信用信息,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结果。
2024年1月1日起!中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五年。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丹麦专利商标局共同决定,中丹PPH试点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丹PPH指南。
2024年1月1日起!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智利工业产权局共同决定,中智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再延长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智PPH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
2023年12月11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批准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0日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施行。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0日起!《专利审查指南(2023)》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2024年1月20日起!《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起草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0日起!“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启用。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修订版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2024年1月20起!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施行。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024年各地区补贴汇总
一、广东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广东深圳 |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 |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1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2 | 广东深圳宝安 | 深圳宝安区“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 2021年3月4日发布,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一致。 |
3 | 广东深圳大鹏新区 | 对贯彻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机构取得贯标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 本措施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4 | 广东深圳龙华 | 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为10件以上,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 | 本规定自 2020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5 | 广东河源 | 对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且当年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给予通过“初次认证”的企事业单位补助2万元,待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后再补助3万元。 | 2020年6月22日发布,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6 | 广东韶关 | 专项用于本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培育工作,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给予5万元资助。 |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7 | 广东韶关武江 |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给予20000元资助。 |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8 | 广东湛江 |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含同类资助)。 |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
9 | 广东肇庆高新 | 对企业贯标“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内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进行补助,各级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企业原则先申请级政策补助,与实际认证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区级补足。 | 2022年3月15日发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
10 | 广东东莞石排 | 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经认定后每家最高资助3万元。 | 2020年6月17日发布,本实施细则自颁布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11 | 广东东莞横沥 | 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财政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 |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12 | 广东东莞长安 | 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达标的企业,按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 2023年5月23日发布,本实施细则自颁布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13 | 广东东莞万江 |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14 | 广东东莞谢岗 | 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且不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 | 2021年11月18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15 | 广东东莞武江 |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给予20000元资助。 |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16 | 广东佛山 |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三)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
2022年9月7日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专利授权类资助条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外,其余条款有效期3年。 |
17 | 广东广州 | 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扶持3万元。 | 2023年1月18日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18 | 广东珠海 | 对上一年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本企业或在本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4年12月31日。 |
19 | 广东云浮 |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认证的,按不超过5万元予以资助。以上均采取晋级补差原则。 | 2023年6月27日印发,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20 |
广东梅州梅江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助。 | 发布日期:2022年02年17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
二、江苏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江苏无锡 | 取得“贯标”国家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补,绩效评价合格的优先支持;对获得绩效评价优秀且取得“贯标”国家认证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2020年3月6日起施行,执行中。 |
2 | 江苏无锡梁溪 |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备案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 2021年5月21日成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3 | 江苏无锡江阴 |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江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4 | 江苏苏州昆山 |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备案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 执行中。 |
5 | 江苏苏州相城 | 以认证证书为依据,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对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 |
6 | 江苏苏州吴江 | 推进企业实施申报国家标准,对通过江苏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企业自建专利数据库通过验收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7 | 江苏苏州吴江汾湖高新 | 对通过江苏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1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 | 2021年3月15日发布,现行有效。 |
8 | 江苏苏州姑苏区、保护区 |
支持企业贯彻实施申报(GB/T29490-2013) ,对新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奖励4万元。 |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 |
9 | 江苏苏州常熟 | 企业通过申报(GB/T29490-2013) 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资助。 | 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
10 | 江苏苏州经开 | 对贯彻申报国家标准,并通过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资助,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资助。 | |
11 | 江苏南京栖霞 | 推动企业贯彻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备案后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绩效评价或认证费用。 | 2022年08月19日发布,施行期暂定三年。 |
12 | 江苏南京鼓楼 | 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贯标创建活动,贯标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 | 2019年5月24日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13 | 江苏南京江宁 | 对于创建知识产权管理贯标企业,经过江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备案,通过江苏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通过国家第三方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上述奖励办法以2021年新申报成功为准,此奖励、补助政策适用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14 | 江苏南京秦淮 | 支持企业承担知识产权贯标和正版正货承诺等专项工作,获以上立项的,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 2022年3月23日颁发。 |
15 | 江苏南京溧水 | 支持企业贯彻实施申报(GB/T29490- 2013) ,对新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子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16 | 江苏淮安 | 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综合价值实现。对获得江苏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元。 | 2021年12月23日发布。 |
17 | 江苏张家港 |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认证5万元。 |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18 | 江苏南通崇川 | 对通过ISO56005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或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崇川政办发〔2020〕85号)同时停止执行。 |
19 | 江苏常州经开 | 对“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 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集中审批上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请。 |
20 | 江苏无锡 |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备案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 2017-09-12成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目前状态:执行中。 |
21 | 江苏南京雨花台 | 对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同时再做绩效评价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 | 2016年发布。 |
22 | 江苏南通崇川 | 在崇川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个人,所有申报类目均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完成的,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和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
三、浙江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浙江温州平阳 | 本意见自2024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
2 | 浙江台州椒江 | 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8万元。实行贯标备案制,需向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审核。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3 | 浙江湖州南浔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和补助的相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4 | 浙江衢州开化 | 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补助。 |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4日起执行,现行有效。 |
5 | 浙江杭州 | 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未获得过级财政资助的注册地在本的企业择优给予6万元一次性资助。 | 本办法自2019年 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杭州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建设期结束。 |
6 | 浙江杭州拱墅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 本政策自2018年3月30日起实行。 |
7 | 浙江杭州萧山 | 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8 | 浙江宁波镇海 |
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2万元奖励。 |
2023年1月1日凡符合政策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政策,政策施行日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
9 | 浙江安吉 | 支持椅业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经备案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经备案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每家企业奖励6万元。 | 2019年7月31日颁发。 |
10 | 浙江丽水青田 | 通过申报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
11 | 浙江宁波江北 | 对通过国家标准申报(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经费资助。已通过认证企业在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
12 | 浙江宁波保税 | 通过国家标准申报(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助。 |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
13 | 浙江宁波鄞州 |
通过国家标准申报( 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最多给予5万元资助。 |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14 | 浙江宁波海曙 |
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申报( 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获证企业3万元的经费补助。补助对象以宁波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名单为准。 |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15 | 浙江台州椒江 | 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8万元。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1日发布。 |
16 | 浙江台州场局 | 高校、科研组织、企业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奖励5万元。对不符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领域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奖励。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日发布。 |
17 | 浙江台州临海 | 企业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18 | 浙江台州温岭 | 鼓励企业贯彻实施申报国家标准,对新通过国家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7日。 |
19 | 浙江台州玉环 | 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证的,奖励10万元。 |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20 | 浙江台州三民 |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的,次性奖励5万元。 | |
21 | 浙江台州仙居 | 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贯标认证,一次性给子8万元奖励。 |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2021年1月16日起实施。 |
22 | 浙江丽水政府 | 对企业通过申报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次性5万元补助。 | |
23 | 浙江长兴 | 对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24 | 浙江嘉兴海宁 | 对获得国家级、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25 | 浙江嘉兴嘉善 | 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简称知识产权贯标)的,并被列为级以上认定或者复核通过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再给予8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6 | 浙江嘉兴海宁 |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简称知识产权贯标),实施申报(GB/T 29490-2013)的企业,新被列入嘉兴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优势)企业(或通过复核)的,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奖励8万元。 |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27 | 浙江嘉兴海盐 | 对企业开展国家标准申报(贯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28 | 浙江嘉兴桐乡 | 桐乡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优势)企业贯彻申报(GB/T 29490-2013),通过贯标评价第三方审核的奖励3万元,通过贯标认证的奖励8万元。 |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29 | 浙江金华兰溪 | 对参加申报(GB/T29490-2013)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次性奖励。 | 从2019年9月21日起实施。 |
30 | 浙江金华东阳 | 对贯彻申报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给予补助8万元(含辅导培训费3万元)。 |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31 | 浙江嘉兴平湖 | 对首次贯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简称贯标认证)的企业,且认定为嘉兴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8万元的补助。 |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
32 | 浙江宁波 | 支持相关单位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 |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
33 | 浙江绍兴 |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 |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34 | 浙江温州平阳 |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由10万元调整到5万元。明确了级的贯标方式是知识产权局主导的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奖励由3万元调整到2万元。整体上以适度奖励、引导为主。 |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
35 | 浙江杭州萧山 | 杭州萧山区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首项认证5万元补助,后每增加1项认证给予1万元补助,同年度同一企业最多补助3项认证。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四、山东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山东济南 |
对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驻济高校院所给予最高1万元/家资助。 |
自2022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2 | 山东淄博高新 |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和再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资金扶持。 | 2023年2月27日发布,现行有效。 |
3 | 山东烟台龙口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0日止。 |
4 | 山东济宁金乡 | 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企业专利导航项目,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商标品牌示范单位,每家奖励10000元。 |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5 | 山东济宁高新 |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有效专利拥有量在20件以上的(当年度有授权发明专利且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件),给予10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
6 | 山东日照 |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 先认证后补贴,今年补去年的。 |
7 | 山东聊城 | 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家资助。 |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
8 | 山东德州 | 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综合水平。对首次通过标准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资助。 | 2022年1月2日发文,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9 | 山东德州武城 | 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综合水平,对首次通过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 | 2022年4月13日印发,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10 | 山东临沂平邑 | 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综合水平,对通过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 2022年11月18日发布。 |
11 | 山东东营利津 |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3家企业,根据《实施意见》中“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标准,共计补助30万元。 | 2020年7月27日发布。 |
五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上海长宁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 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
2 | 上海杨浦 | 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 2022年3月4日颁发。 |
3 | 上海徐汇 |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运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2021年5月20日颁发。 |
六、北京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北京朝阳 | 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并通过认证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2 | 北京密云 | 企业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认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 |
3 | 北京密云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奖励。 | 2021年9月24日施行,废止日期暂无。 |
4 | 北京怀柔 | 对取得申报(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 本办法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 |
5 | 北京西城 |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5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通过国家申报(GB/T 29490——2013)认证的科技创新、科技与金融融合、科技与文化融合类企业资助5万元。 | |
6 | 北京怀柔 | 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单位,累计所获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不包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 | 2022年5月20颁发,现行有效。 |
7 | 北京通州 | 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1-04-29起施行。 |
8 | 北京石景山 | 贯标:5万元。 |
七、安徽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安徽马鞍山博望 |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 | 2022年12月5日发布。 |
2 | 安徽合肥包河 |
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经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不含高校)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 |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
3 | 安徽合肥长丰 | 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补,经合肥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追加6万元奖补。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4 | 安徽蚌埠 | 政府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安徽马鞍山慈湖 | 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6 | 安徽马鞍山当涂 |
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级考核或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7 | 安徽马鞍山和县 | 知识产权贯彻奖励。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级考核或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自2018年11月11日起实施。 |
8 | 安徽宣城 | 绩溪县对贯彻申报国家标准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
9 | 安徽芜湖 | 南陵县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有效期2年。 |
八、四川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四川成都浦江 | 对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县级配套补助5万元。 | 本政策自2022年5月1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
2 | 四川成都都江堰 | 新通过贯标认证,即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9年10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
3 | 四川成都邛崃 | 对新通过贯标认证,即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4万元资助。 | 自公布之日2020年9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
4 | 四川成都郫都 | 对创新主体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 |
5 | 四川成都新都 | 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4万元奖励。 |
九、福建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福建福州 | 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再认证)并开展专利导航(合同金额不低于8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未开展专利导航或专利导航验收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再认证)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同一单位只资助一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 | 福建厦门 | 场局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执行申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参加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高校院所、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含3件)以上的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5万元。 | |
3 | 福建莆田 | 政府对通过申报标准认证,且拥有有效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2件(含2件)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2020年7月30日发布。 |
十、湖北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湖北武汉 |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15日。 |
2 | 湖北黄石 | 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首次完成知识产权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高校),给予贯标认证费用全额补贴。 |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十一、河南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河南洛阳 | 申报要求 1、在洛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2、企业获得由国家标准委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证书;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首次发证日期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之间。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首次发证日期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之间。 |
2 | 河南郑州 |
申报主体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并在知识产权局备案,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0件或有效专利达到50件的,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 |
2018年11月20日印发,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国家批复的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建设期结束。 |
3 | 河南郑州荥阳 | 支持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新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绩效考评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河南郑州上街区 | 对当年通过申报(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 -次性奖励20万元。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18-10-29起30日后实施。 |
5 | 河南郑州新郑 | 对贯彻申报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在郑州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
6 | 河南郑州新密 | 鼓励高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对通过申报(GB/T29490- -2013)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按郑政文[2017] 243号文件规定,给予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 |
7 | 河南郑州中牟 | 对通过申报(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先上报上级知识产权项目。 | |
8 | 河南郑州登封 | 对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3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2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10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4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9 | 河南郑州航空港 | 对当年通过申报(GB/T29490- -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根据专利申请增长情况,且专利目标任务完成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10 | 河南郑州高新 | 对当年新认定的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资助5万元,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5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对通过申报(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资助10万元。 | 2020年5月12日发布。 |
11 | 河南郑州登封 | 对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3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2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10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4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自2020年12月09日起实施。 |
十二、辽宁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辽宁大连 | 引导企业、高校、科研组织、服务机构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按实际认证费用,每个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资助。 |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 | 辽宁抚顺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8.6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 | 2019年5月30日发布。 |
十三、湖南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湖南浏阳 | 第四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对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运用情况良好,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10件以上且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达1件以上的专利密集型企业,给予3万元至5万元补助。 第五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精准对接,对当年承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含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并实际运用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当年实际转化金额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对当年融资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含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区域品牌)并运用情况良好的,给予10万元补助(每个地标仅补助一次)。 第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支持域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由本裁决结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获支持方,每件裁决案补助3万元,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后的胜诉方,每件补助1万元;支持技术调查官协助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每件结案案件给予受聘技术调查官3000元补助;支持受聘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每成功调解一起知识产权纠纷给予2000元补助。 第七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企业,补助初次实际认证费用(不超过2.5万元);鼓励“湘品出湘”“湘品出境”,对参加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展会展览的地理标志或商标区域品牌,每次补助1万元,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体检、托管等项目)的服务机构,其服务质量符合上级或本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根据其服务数量,对每个项目总计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补助;对获评长沙、、国家级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案例给予2万元至4万元补助;鼓励国内有实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设立分支机构,对自觉抵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运行情况良好的新办专利代理机构,当年补助开办经费5万元。 |
2023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 | 湖南永州道县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费支持。 | 2023年2月3日发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3 | 湖南永州江永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2021年1月2日印发,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现行有效。 |
十四、陕西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陕西 | 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认证补助和验收补助不兼得)。 | 2023年03月03日发布。 |
2 | 陕西 | 局对列入贯标计划并按期(10月31日前)完成“GB/T29490-2023”国家标准贯标工作的单位给予经费支持,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 | 2024年3月11日发布。 |
3 | 陕西咸阳杨凌示范区 | 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认证补助和验收补助不兼得)。 | 2023年3月6日发布,现行有效。 |
4 | 陕西商洛 | 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认证补助和验收补助不兼得)。 | 2022年3月6日发布,现行有效。 |
十五、天津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天津 | 天津 上一年度有进出口额且首次认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50%补助,最高支持限额20000元。 | 今年前年年办理,7月份申报,后半年办理,明年1月份申报。 |
该表已经过核实,不同区域补贴申报主管单位、申报时间、流程、周期。和材料不尽相同,需要申报补贴的获证企业请自行联系当地主管单位再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