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被罚近26万元!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以企业账号通过CPC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等

2024-06-16 08:24:39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

“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等业务,三家公司被罚近26万元!”

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几则行政处罚信息。金华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以企业账号通过CPC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等业务,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363.43元。2.处全部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54058.43元。金华市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等业务。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325元。2.处违法所得2.2倍罚款人民币75515元。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10家公司分别签订《专利挖掘与设计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当事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罚没款73649.6元。

01

案件名称:金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浙(金)市监处罚〔2023〕1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郝某某

执法部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警安县某塑胶广等34家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协议》,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以企业账号通过CPC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等业务。2019年6月份至案发,当事人为34家企业代理专利申请98件,收取代理费合计人民币66250元,扣除案发前当事人未履行合同退还代理费人民币2175元、代缴官费(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的费用,行业俗称官费)人民币9960元和缴纳税费人民币56.57元,当事人获利人民币54058.43元,属于违法所得。案发后,因当事人未履行合同退还委托企业部分代理费,共计人民币33695元。其中,当事人退还给武义××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代理费含3件专利的官费人民币495元(3件专利官费按双方合同约定本应由当事人缴纳,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实际由企业先行垫付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363.43元。2.处全部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54058.4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02

案件名称:金华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浙(金)市监处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

执法部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金华XX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专利代理申请合同,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等业务。2016年12月份至案发,当事人为企业代理专利申请16件,收取代理费共计人民币35000元,扣除代缴专利申请官费人民币675元,当事人获利人民币34325元,属于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325元。2.处违法所得2.2倍罚款人民币7551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03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N3D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3号

案件名称:安徽巨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深圳市鸿正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扬州远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分别签订《专利挖掘与设计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当事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累计违法所得36824.8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73649.6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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