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暂缓部分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厦门乐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不符合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现予以暂缓预审服务六个月。
特此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5月29日
第二十三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缓预审服务六个月: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已进行两次提醒,仍出现相关情形;
(二)一年内提交5件以上预审申请,经一次提醒后,预审不合格率超过50%;
(三)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其他不符合福建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的;
(五)同一件预审案件,因质量问题预审未通过,提交多家保护中心的。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部分申请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问题提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闽知保〔2023〕18号)的相关要求,我中心对年度内向我中心提交的专利预审案件进行核查。经核实,福建福大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于我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违反《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现予以提醒,希望各有关单位加强预审案件申请质量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部分申请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问题提醒名单(2024年度第三批)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6月11日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福建中心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修改之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二)未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的;
(三)重复提交实质相同的预审申请案件的(因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不计入);
(四)备案主体委托未在福建中心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被福建中心暂缓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被福建中心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的;
(五)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者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或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4.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的;
5.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6.为逃避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申请人关联或者受其控制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7.基于一件具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主动提出多件分案申请,但实质上没有法律或者技术必要性的;
8.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9.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合法法律目的的倒买倒卖专利预审申请资格的;
(六)如有需要,福建中心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实验数据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未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福建中心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专利申请文本与福建中心预审合格文本实质不一致的;
(二)未按要求格式提交申请的;
(三)在收到福建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未提交正式申请的;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申请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特殊情况已与审查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在收到福建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提交正式申请的;
(六)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的;
(七)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
第二十二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的;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答复或补正文件的;
(四)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
(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