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认定条件中:关于知识产权数量的要求
(一)省知识产权培育企业
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 10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 3 件以上,通过 PCT 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 1:2 抵算。
(二)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 10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 8 件以上,通过 PCT 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 1:2 抵算。
(三)省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
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40件以上,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 8 件以上,通过 PCT 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 1:2 抵算。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试行)》《黑龙江省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和《黑龙江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黑知发〔2023〕18号),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认定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试行)》和《黑龙江省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