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阳艾等3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的公告(第586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南阳艾、彭州蒜薹、沙雅小刀等3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
1. 南阳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2. 彭州蒜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3. 沙雅小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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