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的过程
多数的创新过程(先不讨论意外的发现)可大概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发现存在的问题,意识到改进的方向,设计解决方案,落实和优化具体方案。其中的创新思维主要体现在前三个阶段。而在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思维过程也应遵循这个创新的规律。
我们先看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站位于现有技术,经过怎样的改进过程,能通达本发明所在的“彼岸”。
我将这个过程划分为如图所示的5个阶段:
(a)这时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前的所有现有技术,像上帝一样“全知”,但他“安于现状”,也就是说还没有产生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
(b)他发现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变得“不安分”,手中握一把锤子,跃跃欲试,但不知砸向何处。
(c)他灵光乍现,找到了改进的方向,这就像上帝说:“要有光”。
(d)顺着这个方向,他构思了解决方案,在头脑中将问题解决了,但还没有动手实践。
(e)他在实践中验证这个解决方案,根据可实施性和实际效果填补其中的技术细节,形成了具体的技术方案,即本发明。
然而任何事不会这么毫无波澜,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因遇到阻碍而有反复,如果解决方案不可行或需要调整,则需重新回到状态(d),形成新的解决方案。
顺着这个思路,我们看看判断一个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也即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判断其没有创造性):
二、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
1、有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对应(b))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先要有改进的动机,才有改进的可能。
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便会产生改进的动机。如果很容易意识到或分析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或存在的问题,或者解决该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一个普遍的追求,才有动机去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此时如何改进还没有任何思路,有无数种可能和方向。
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之后确定的(考虑了本发明的技术效果),这可能导致“事后诸葛亮”,因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可能并不容易发现该问题。
2、能够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
(1)有方向性的指引(对应(c))
如果现有技术给出或暗示了改进的方向,比如分析了解决该问题的影响因素及其规律,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获得一种指引。
例如,《审查指南》“3.2.1.2判断示例”中“对比文件1进一步指出,为了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所述的覆层可以选用具有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便提供了这种指引。
需要指出,如果本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相当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是反向、不正确的指引。
(2)根据现有技术能形成“解决方案的核心要素”(对应(d))
“解决方案的核心要素”是仅通过阅读对比文件及现有技术形成的解决方案的核心部分,还缺少某些具体的技术细节。解决方案的核心要素须包含了本发明的发明点或发明构思(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说的发明点或发明构思),在某种程度上说,其是发明点或发明构思构成的一个集合。后续仅需要考虑发明点如何“落地”。
比如,其它现有技术中记载了主要的区别技术特征(支撑起发明点或发明构思的最小集合),其作用基本相同,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多篇对比文件结合,且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即可形成“解决方案的核心要素”。
例如,《审查指南》“3.2.1.2判断示例”中对比文件2指出“这种镍基合金B可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由此便不存在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障碍(此种障碍在实际案例中会经常出现,比如对比文件有不同的适用场合)。
关于启示,可以用下图示意:
需要把握住启示的方向性和跳跃性。启示应指向“解决的技术问题”。启示是一种非线性的跳跃式思维,这种跳跃性应被限制在较小幅度内,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位“不具有创造能力”的人能够容易跨越。
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开始,有时需要跨越多个台阶才能通达本发明,这就需要多个启示的连续跳跃,如果缺少其中一环,便难以逾越。
3、容易形成“具体的技术方案”(对应(e))
如图(d),两个圆还没有完全重合,还差一些“细枝末节”。只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常规手段/常规选择/常规替换/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具体的技术方案”(本发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即达到(e)的完全重合状态。
这里“常规”的判断是站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正的“应然”立场,而非审查员的“实然”立场。审查员有将常规手段范围扩大的倾向,乃至将“解决方案的核心要素”中的特征当作常规手段。
4、达到可预期的效果
“达到可预期的效果”意味着平淡无奇,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相反,“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有一种特殊情形与上面讨论的不太一致:《审查指南》指出“特殊情况下,当发明的所有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相当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这种情形在某些领域也很常见,比如新药化合物、中药组合物等。这种情形下,我们应默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最常见的动机就是避开现有技术。对于“有方向性的指引”,比如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可将某技术手段替换为另一技术手段会效果相当的指引。其它条件与上面基本一样。
三、避免“事后诸葛亮”
如何避免审查过程中“事后诸葛亮”?
“事后诸葛亮”主要是由于审查员事先了解了本发明,使在申请日前被迷雾笼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了申请日后才可能具备的冲破迷雾、俯瞰全局的能力。这种“俯瞰全局”是审查员能够将目光在对比文件和本发明之间穿梭而获得的“上帝”视角。
我提出一个设想来解决这个问题,即由两个审查员来审查同一申请,分工如下:
审查员一负责检索对比文件,根据对比文件确定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即完成三步法中的前两步。
审查员二事先不阅读本发明,而是直接阅读审查员一给出的对比文件,在这个基础上做一个思维实验:根据对比文件的内容,如何解决审查员一确定的技术问题。在这个思维实验完成之后再阅读本发明。最后作出本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
审查员二担负重任,他的立场的基点应该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与能力。审查指南对他的要求是:“知晓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何为创造力?人类的创造力包括想象力、直觉、灵感等,这是心理的功能。按卡尔·荣格的心理类型理论,心理有四种功能类型:思维、情感、感觉、直觉。其中的直觉与创造力最相关。直觉能力较欠缺的人可能是审查员二的较佳人选。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与能力随着时间而增加。这一点让我们想到AI。AI随着不断学习、演进也是如此。同时,尽管有争议,但目前来看AI难以具备人类的创造力(想象力、直觉、灵感等方面)。或许AI便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最佳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