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等指天椒酱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的公告(第592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
1. 天等指天椒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2. 宝鸡柴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