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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2024-09-23 18:21:06  来源: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

近日,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施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其中提到,第十八条 对于评定为A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福建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提供正常预审服务,基础额度为100件/年;(三)降低抽查检查频次;(四)在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服务;(五)在综合运用服务方面,给予优先推荐;(六)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评定为B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福建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提供正常预审服务,基础额度为6件/年;(三)对于本年度基础额度用尽,且在基础额度范围内的预审合格率达到80%(含)以上的备案主体,可提出增调本年度预审资源的申请;(四)加强业务指导,助力备案主体提升分级评定等级。

第二十条 对于评定为C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福建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提高抽查检查频次,预审服务基础额度为2件/年;(三)对于本年度基础额度用尽,且在基础额度范围内的预审合格率达到100%的备案主体,可提出增调本年度预审资源的申请;(四)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施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管理,鼓励诚实守信专利申请行为,优化预审资源配置,防范非正常低质量预审请求,日前,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福建保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闽知保〔2024〕20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8条,适用于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分级分类评定,以及根据评定结果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分级管理。

《办法》明确了分级定档规则。即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分级评定开展时间、评定信息采集渠道、评定指标及佐证材料要求、分级评定等级以及评定结果异议方式等。

《办法》加强了预审服务分级分类管理。即对不同等级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梯度化预审请求额度、预审资源增调条件以及专利预审申请材料要求等。

《办法》自2024年9月9日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管理,鼓励诚实守信专利申请行为,优化预审资源配置,防范非正常低质量预审请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运字〔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福建保护中心)为提高我省专利申请预审质量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福建保护中心完成备案或登记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已在福建保护中心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部队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已在福建保护中心登记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福建保护中心将预审服务对象分为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两类。

备案主体分级管理,是指福建保护中心根据备案主体的诚信、创新能力、预审请求质量、成果转化运用等指标,对其进行量化评价和分级管理的过程。

代理机构分级管理,是指福建保护中心根据代理机构的诚信、预审案件质量、综合服务水平等情况,对其进行量化评价和分级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 福建保护中心建立并实施梯度化预审请求额度管理制度,根据量化评价指标精准配置预审资源,保障预审工作平稳顺畅运行。

第六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积极参与分级分类工作,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评定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福建保护中心制定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评定指标,依指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具体指标内容将依据相关政策及预审案件质量动态调整。

第八条 分级评定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为备案完成情况;加分指标包括预审请求质量、典型案例报送、荣誉表彰等;扣分指标为预审请求质量。具体指标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分级评定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专利预审服务系统、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以下简称“i系统”)、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二)备案主体、代理机构提交的自我评定材料;(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四)其他公开信息。

第十条 福建保护中心根据评定结果,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进行排名与分级定档。

备案主体的分级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依据评定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原则上排名前10%(含)的评定为A级,排名10%-30%(含)的评定为B级,其余评定为C级。

代理机构的分级评定分为A+、A、B、C四个等级。依据评定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原则上排名前5%(含)的评定为A+级,排名5%-15%(含)的评定为A级,排名15%-30%(含)的评定为B级,其余评定为C级。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陈述材料,福建保护中心将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 福建保护中心于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上一年度分级评定工作。在接收到评定通知后,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福建保护中心将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或不配合评定工作的,将取消其等级评定并暂停预审服务1年(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期满后由申请主体向福建保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以恢复预审服务。

第十三条福建保护中心将根据分级评定结果,向真正有创新和产业化发展迫切需求的备案主体合理调配预审资源、提供集中预审服务。

第十四条福建保护中心按年度实施“基础额度+追加额度+调减额度”的专利预审配额模式。

基础额度:根据备案主体等级进行配置;追加额度:对于具备高成长潜能和产业化发展需求迫切的备案主体,福建保护中心根据实际需求并结合保护中心工作情况,调配审查资源支持基础额度以外的专利预审请求;调减额度:对于专利申请全流程出现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等异常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调减基础额度。

第十五条 以下备案主体额度用尽后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当年额度基础上申请追加预审请求额度,福建保护中心结合专利预审工作情况和实际需求,适当给予增调:

(一)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和“未来独角兽”创新型企业、“瞪羚”成长型企业、上市企业、省创新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成长潜能的科技型备案主体;(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研发计划,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备案主体;(三)拟上市的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备案主体;(四)在福建省内注册、纳税的高成长潜能型中小企业,研发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备案主体;(五)向福建保护中心提交过2批次以上属于技术领域相近或技术关联度高的系列高价值发明专利集中审查请求,同一批次内的发明专利预审案件数量不低于5件,且申请日跨度不超过一周的备案主体;(六)需要对属于国家、省级重大产业、重大专项等项目研究成果提出预审请求的备案主体。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预审请求全流程中,出现《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异常行为的,或其他违反信用的不良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调减基础额度。

第十七条 技术领域相近或技术关联度高的系列高价值发明专利集中审查请求不占基础配额数量。

第三章 备案主体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评定为A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福建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提供正常预审服务,基础额度为100件/年;(三)降低抽查检查频次;(四)在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服务;(五)在综合运用服务方面,给予优先推荐;(六)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评定为B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福建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提供正常预审服务,基础额度为6件/年;(三)对于本年度基础额度用尽,且在基础额度范围内的预审合格率达到80%(含)以上的备案主体,可提出增调本年度预审资源的申请;(四)加强业务指导,助力备案主体提升分级评定等级。

第二十条 对于评定为C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福建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提高抽查检查频次,预审服务基础额度为2件/年;(三)对于本年度基础额度用尽,且在基础额度范围内的预审合格率达到100%的备案主体,可提出增调本年度预审资源的申请;(四)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代理机构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评定为A+和A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福建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在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服务;(三)优先审核由其指导整改的备案主体的恢复预审服务的请求;(四)邀请经验分享,宣传典型案例;(五)减少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六)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优先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评定为B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福建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提供正常预审服务;(三)加强业务辅导,助力代理机构提升分级评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定为C级代理机构:

(一)在福建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二)提高抽查检查频次;(三)其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福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类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福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类分级评定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存在提供虚假、伪造相关材料等行为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不配合分级管理工作的,按照C级进行管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分级评定指标(试行)2.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分级评定指标(试行)3.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请求额度追加申请表

(原标题: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施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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