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时,公司竟通知员工删除盗版软件,顶格罚款100万元!
某咨询公司因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被诉至法院。法院在该公司进行现场证据保全时,发现该公司竟在多个微信群中通知员工删除相关软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介绍,L公司是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发现某咨询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L公司两次向某咨询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软件侵权行为,某咨询公司未予回应。后L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准予保全民事裁定。
当法官在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却愕然发现公司员工正在电脑上紧急删除软件,在法官重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员工的删除行为依然持续发生。法官当场开展调查后发现,公司为避免被发现使用盗版软件,在多个微信群中通知员工删除软件。
考虑到某咨询公司作为控制证据一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证据保全裁定,还存在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情形,法官不再对现场计算机是否安装有盗版软件进行检查,直接采取清点计算机数量的措施实施证据保全。
后L公司对某咨询公司及其两家关联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认为三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软件,构成侵权,要求三公司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某咨询公司等未经许可安装软件,侵害了L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咨询公司等对于法院保全行为拒不配合,可推定清点后所有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
法院认为,某咨询公司曾经采购过涉案正版软件,明知使用涉案软件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在权利人多次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仍持续侵权,在人民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拒不配合,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参考软件销售价格酌定权利许可使用费金额,基于侵权软件数量,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同时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某咨询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6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咨询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认为某咨询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证据保全裁定,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严重妨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应予严厉制裁,对其顶格罚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