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依法享有的权利。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主要采用“知识产权”的称谓。
传统的知识产权(传统)包括:(1)文学产权(著作权(含邻接权))(2)工业产权(商标、专利)
考点2、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考点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排他性)2.地域性3.时间性4.无形性
考点4、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的表现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权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考点5、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①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②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
2.继受取得①合同转让 ②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考点6、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
考点7、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
1.普通许可:权利人本身+普通被许可者+许可他人。
2.独占许可:只有被许可人可以实施。
3.排他许可:只有权利人本人和被许可人可实施。
4.开放许可:(专利)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独占或排他许可
考点8、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特征
1.普及性 2.帮扶性 3.指引性 4.便利性 5.支撑性。
考点9、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考点10、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证据认定
(一)域外证据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可以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的情况: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二)公证文书一方当事人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时,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文书所证明事实的除外。如果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如缺少公证人员的签章,则该公证文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公证文书的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者公证文书的内容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则相应部分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当事人承认
1.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认可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陈述的案件事实,合议组应当予以确认,但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问询后仍不明确表态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四)互联网证据互联网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与传统书证相同的是,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是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考点11、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考点12、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相关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①不属于现有技术;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不含申请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3.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当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1)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授权原则
①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②我国实行先申请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③不同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④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通知申请人修改。
4.判断新颖性的基准:
(1)上位(一般)概念与下位(具体)概念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会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将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3)数值和数值范围
①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②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审查原则应该考虑这些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隐含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5.外国优先权
(1)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中国在后申请)。
②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③就外观设计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④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6.本国优先权
(1)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中国在后申请);
②发明或使用新型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2)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①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②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③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时机、类型)。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考点1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及理由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
(一)依请求审查原则(为一般原则)(二)依职权审查原则(特别原则)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1.法定理由2.一事不再理
考点14、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则“四不得”
(1)不得改主题名称。(2)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4)不得超出记载范围。
考点15、国际专利申请的特点
1.一个受理局,2.一种语言,3.一份申请文件。4.一笔申请费。5.一个国际申请日,
考点16、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
(1)中心限定原则 (2)周边限定原则(3)折衷原则
考点17、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①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创造性)。③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权利冲突)。
(一)新颖性
1.单独对比原则: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
2.可比较对象: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似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3.判断方式
(1)如果涉案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对比文件也带有色彩,则即使对比文件未请求保护色彩,也可以将对比文件的色彩要素进行对比。
(2)如果对比设计公告的专利文件含有使用状态参考图,即使图中含有不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也应将其考虑进去。4.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
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3)其区别在于
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二)创造性不具有创造性的三种情形:
1.涉案专利是现有设计的转用2.涉案专利是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3.外观设计的形状由产品外观功能唯一限制
(三)不与在先权利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不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考点18、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形
1.指定许可(推广应用)
2.强制许可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考点19、专利权属纠纷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1.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①这里的“本单位“既包括与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具有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单位,也包括临时的工作单位。
②其次,执行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仅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也包括其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
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既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等有形的物质条件,也包括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对于那些虽然从单位获得,但属于可以公开获得的非保密技术资料不在此列
②对于本单位物质条件的利用须达到“主要”的程度,否则也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可约定权利归属。
①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②无约定的,归该单位。3.非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利,只能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二)委托发明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方出钱、一方干活)。
(2)权利归属
①有约定的,约定优先。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都属于完成者。
(三)合作发明1.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2.权利归属
①有约定的,约定优先。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考点20、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的对象是侵权行为发生时有效地专利权。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二)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形1.指定许可(推广应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被指定单位实施不构成侵犯专利权。2.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专利强制许可的,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实施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考点21、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是指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对比。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缺项、有项不相同也不等同,也不落入)全覆盖原则下的侵权行为判定:
(1)先判断是否构成相同侵权;(2)再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2.等同特征的常见形式包括:
①已知的常用技术要素的简单替换;②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
③技术特征的分解或者合并;④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化。
(二)捐献原则捐献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公开,但并没有落入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则认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能再通过主张构成等同侵权而获得保护。
(三)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禁止权利人将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考点22、商标的不当使用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8类)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管理商标工作的部分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由国知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体系内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1.冒充注册商标的常见情形(6种)
(1)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和®。
(2)正在申请,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和®。
(3)超出国知局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并加注。
(4)注册商标到期未续展、被无效、被撤销后继续使用并加注。
(5)实际使用与核定的商标存在实质差异,已不属于近似商标,仍加注。
(6)将两个及以上商标组合使用,但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产生误解。
考点23、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
(1)使用原则 (2)注册原则 (3)混合原则
考点24、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2)注册保护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
考点25、《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为商品和服务两大部分,共45个类别(前34类为商品,后11类为服务类)。1993年开始接受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考点26、注册商标的申请原则:
“一标一类”,“一标多类”,
考点27、商标异议:
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算。(1)绝对理由(2)相对理由
考点28、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由:
1.违反绝对理由2.违反相对理由
考点29、注册商标续展
应在期满前12月提出申请,期满后有6个月宽限期也可以提出(需要交纳延迟
费)。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考点30、注册商标的注销途径(无需缴纳费用)
1.依申请注销(注册人申请,经国知局核准后,自国知局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2.依职权注销,商标专用权规定期满,未提出续展,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考点31、注册商标的撤销
1.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2.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撤销。
3.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撤销。
考点3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相关词语释义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书》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2.原属国
《马德里协定书》规定可以从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地工商营业场所的缔约方、申请人住所所在缔约方或申请人国籍所在缔约方中任选其一作为其原属国。确定了原属国也就确定了申请的来源。
3.原属局是指原属国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我国原属局是国知局。4.基础注册是指在原属局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
5.基础申请:是指向原属局提交的商标国内注册申请。
6.后期指定:一个商标在国际局注册以后,想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指定缔约方,可向原属局提出后期指定申请。新的指定和原国际注册共用一个国际注册号,专用期相同。
7.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颁发给马德里商标申请人的证书,证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已由国际局登记在案并转发给被指定缔约方进行进一步审查。
8.优先权
如果商标申请人在向其原属局提交商标申请的6个月之内提交了国际注册申请,
该国际注册申请即享有优先权。
9.中心打击
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与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之间存在依附
关系,在此期间,若某国际注册的基础注册被注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基础申请被驳回,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所有被指定缔约方都不再予以保护。
10.被指定缔约方的驳回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实质审查,认为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被指定缔约方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该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作出不予保护的决定。
11.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实质审查,对符合本国法律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给予保护。
12.申请书和语言的选择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书》的要求,商标国际注册的工作语言为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但是目前我国只接受法语和英语两种语言的申请。
考点3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1.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2.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3.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4.注册人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考点34、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2.准确运用整体、要部和隔离比较方法
3.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要素
考点35、判定驰名商标的考量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考点36、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1.个案认定原则 2.被动保护原则 3.按需认定
考点37、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
(一)同类或者跨商品类别或者服务项目类别的保护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保护
考点38、作品的要件:
1.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2.具有独创性3.可被复制,
考点39、著作权客体的排除对象:
(一)“思想—表达”二分法(二)著作权法中的排除对象: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考点40、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考点41、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方式
一是通过互惠原则提供对等保护;二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提供保护。
考点42、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7类)
(一)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能分割的,由各合作者共同享有,协商行使,协商不成,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所有合作作者。
(二)职务作品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优先使用权。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所获报酬,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由法人或组织享有著作权,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的情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
(3)自然人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主要适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三)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委托作品
(1)有合同约定的,依据约定
(2)无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五)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属于双重著作权的作品,汇编人享有的著作权仅限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权利。未经授权创作汇编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原著作权的侵权,但汇编人仍可基于汇编行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六)演绎作品对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使用演绎作品,要经过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其他特殊情况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报酬。2.当事人合议以特定人物为题材的自传体作品,有约定,按其约定,无约定,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3.作者身份不明,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1.独立保护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考点43、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的特点
1.互相认可制度。2.采用行政保护。3.妥善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4.保护数量对等。5.保护待遇高
考点4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20年11月15日签署,简称RCEP,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RCEP采纳了《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各成员国提供不同的保护模式选择和透明的保护指引,妥善处理有关异议,并衔接各成员国国际协定中的地理标志保护义务。
考点45、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 (二)价值性 (三)保密性
考点46、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扩大到企业的所有职工。
考点4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行为表现侵犯客体行为人的主观要件
考点4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形式:
(一)非法获取(二)非法披露(三)非法使用
考点49、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间文艺的统一立法。
考点50、
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一)自主研发 (二)反向工程(三)其他事由
考点5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撤销
1.不符合定义。2.不具有独创性。3.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超过15年的。
4.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没有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没有签订有关保护协议,且与中国没有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的。
5.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的。
考点5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合理使用(不经同意、不付报酬)
(1)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2)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3)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考点53、不视为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1)反向工程。(2)权力穷竭。(3)善意免责,
考点54、植物新品种权的合理使用
即指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使用费。
考点55、植物新品种权取得的实质性条件:
1.新颖性 2.特异性 3.一致性 4.稳定性 5.具备适当的名称(区别、合规)
考点56、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考点57、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定义
1.网络内容提供者: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作品的提供者,因此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型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
(1)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2)系统缓存服务提供者。
(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4)网络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认定要件
(1)存在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侵权行为。
(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明知/应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存在过错。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2.免责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接入服务的免责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②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2)提供自动存储服务的免责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②不影响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③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3)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免责事由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明确标示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②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制品侵权;
④未从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⑤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依规定删除的。
(4)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免责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考点58、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且无须支付报酬的一项制度,不构成侵权。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1.作品应当是已经合法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适用。
2.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尊重作者的人身权。
3.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12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考点59、传统知识
我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传统知识的专门立法另一类是传统知识的非专门立法(在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之下的保护)。
考点60、商号与商号权
1.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且具有单一性。不存在多个商事主体共有一个商号权的情况。
2.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3.商号权的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