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场主体,列入红名单进行激励:
(一)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
(二)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及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称号的;
(三)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规范化电商平台等知识产权保护荣誉称号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其他情形。
具有以下行为的市场主体,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故意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或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违法从事专利、商标代理服务的;
(四)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文件,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的;
(六)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七)当事人因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
(八)被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侵害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
(九)侵害知识产权,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国家、集体重大损失的;
(十)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