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海南亨享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从一般玩家视角看,两游戏在游戏机制以及具体游戏规则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
《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与在先游戏《闪烁之光》的游戏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中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未结合在先游戏《闪烁之光》对《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的独创性进行认定,导致两款游戏玩法规则的相似性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根据前述《闪烁之光》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比对情况,本院认为,首先,《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与《闪烁之光》设计了不同的作战人物属性、技能,以及不同的克制关系、加成关系、阵法等战斗机制,使得两游戏在基础玩法上存在差异。其次,中顺公司主张《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与《闪烁之光》有着类似的游戏架构,包括类似的游戏玩法、类似的作战人物获取与培养方式、类似的装备、道具、养成材料等游戏资源获取方式等。经比对,两游戏的部分规则不相同;部分规则相似,但在游戏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游戏内容、数值设定上并不相同,或是属于较为抽象的规则,或是属于同类游戏较为通用的规则或设定。因此,从一般玩家视角看,两游戏在游戏机制以及具体游戏规则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对于某顺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游戏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属于游戏规则的范畴,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缺乏作品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玄霆公司认为,《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构成独创性的表达,《火柴人觉醒》游戏与上述表达实质性相似,故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玄霆公司主张其游戏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涉及上述内容是否属于游戏规则,以及游戏规则本身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等,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规则一般是指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游戏规则是指运行某一游戏所应遵循的法则。与过程、操作方法一样,游戏规则属于广义上“思想”的范畴,其本身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本案中,玄霆公司主张保护《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结构、顺序和组合的主要内容如下:1.魂师设计元素,其中包括5种职业(强攻、辅助、敏攻、控制、防御)、近209种技能、4种基本属性(生命、攻击、防御、速度)和15种特殊属性、6种分类及不同类别之间的克制关系、加成关系等;2.52个魂师的分别选择的元素,其中包括职业(5种职业之一)和选择最多5项技能、4种基本属性(生命数值、攻击数值、防御数值、速度数值)、分类和克制关系、加成关系等;3.对战过程设计,选择6种阵法/地图之一并进行对战作战;4.获取魂师,其中包括召唤、合成、购买等;5.魂师的培养,其中包括升级、进阶、升星、等级转移等。本院认为,上述游戏中魂师设计元素、52个魂师的分别选择的元素、对战过程设计、获取魂师等内容,其虽然具体、复杂,但其仍然属于游戏规则的范畴,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具体结构、顺序和组合的表达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属于思想的范畴,其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有关规则的具体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属于视听作品,所谓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是连续动态的画面,其作品独创性体现在作者就画面内容的制作上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就视听作品的侵权判断而言,应就不同视听作品画面呈现出来的外部表达进行比对。针对涉案两款游戏,其游戏规则虽基本相同,但游戏运行后的画面在表达上明显不同,故被诉行为并未侵害《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具体结构、顺序和组合的表达。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行为并不构成对玄霆公司《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对其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3.涉案两款游戏规则具有高度相似性,类似的用户体验将会挫伤创新动力,破坏创新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院认为,游戏规则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通常情况下其应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对此自由地进行模仿和使用。但是,当他人对该游戏规则的使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时,基于保护不同的法益,并不能当然地排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损害玄霆公司的合法权益
电子游戏是指依托于电子设备平台而运行的交互游戏。与电影等其他视听作品不同,电子游戏玩家通过游戏所获得的体验,不仅是视觉和听觉上的体验,更多的是一种由玩家和程序之间的互动所创造的体验,这种体验让玩家既是游戏本身的受众,又是游戏的操控者。对于一款电子游戏产品而言,游戏画面、音乐的制作是否精良决定了玩家作为受众的体验,而游戏规则设计的精妙与否则决定了玩家作为操控者的体验。玩家基于操控者角色所获得的人机互动体验是否良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款游戏的商业价值。因此,游戏规则对于电子游戏而言至关重要,其具有较强的竞争属性,成功的游戏规则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
如前所述,涉案《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包括魂师设计元素、52个魂师的分别选择的元素、对战过程设计、获取魂师等内容,该游戏规则独特、复杂,是吸引用户进行体验的重要因素。被诉游戏的游戏规则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高度相似,玩家在玩两款游戏时,会获得类似的人机交互体验,这种替代效应必然会降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市场份额。因此,被诉行为损害了玄霆公司基于涉案游戏所获得利益及竞争优势。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具有多元性,除了要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蕴含着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某一非类型化的竞争行为,衡量其是否正当,应将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关注的消费者利益,并非是个体消费者利益,而是一种消费者群体利益。并且,这种利益不是一种短期利益,而是一种可预见的长期利益。本案中,被诉游戏使用了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高度相似的游戏规则,这种智力成果的模仿行为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其短期利益并不会遭受到直接损失。但就长期来看,对于智力成果在一定条件下的模仿,可能会对创新速度以及创新成果的数量均带来负面影响,从而最终损害消费者整体的福利水平。因此,本案被诉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利益是否造成损害,还需要结合被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进行判断。
若被诉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则必然损害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对此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三)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模仿不受法定权利保护的智力成果的行为,其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需要在模仿自由与保障创新的竞争政策之间进行平衡。一方面,任何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都需要依赖一定的公共资源作为基础,不受法定权利保护的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为创新提供更多基础资源。同时,模仿自由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竞争者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市场繁荣,提升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绝对无条件的模仿自由,可能会因激励机制的缺失而影响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从而损害创新竞争的市场机制。针对本案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禁止被诉行为是否会严重阻碍公共资源的利用。如前所述,游戏规则属于广义的“思想”范畴,依据抽象程度的不同,游戏规则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由一般到具体的若干不同层级的规则。通常而言,愈是一般的规则,愈涉及到更为基础的思想,其应当进入公有领域而不应被规则设计者所垄断,否则将严重限制创新所依赖的公共资源。就本案所涉的游戏规则而言,其十分复杂具体,禁止中顺公司使用与该游戏规则高度相似的游戏规则,并不会导致其在游戏规则的设计上失去充分的空间,也不会严重阻碍公共资源的利用。
其次,关于某顺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是否会阻碍创新。给予创新者应有的回报,是保障和促进创新的基础。通常而言,对于不享有法定权利的智力成果,不能当然的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否则将使得相应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落空。并且,对于不构成法定权利的创新性智力成果,如果市场本身可以给创新者带来相应的回报,也无需通过司法程序再给予一种财产意义上的激励。但是,如果市场激励机制失灵,导致创新者的投入与回报严重失衡,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个案救济,则有助于鼓励市场主体增加创新投入,矫正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秩序。玄霆公司《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的游戏规则即该游戏结构、顺序和组合,其具体设计需要投入很大的经济成本,并且需要反复测试、调整,从而满足玩家的消费体验。玄霆公司的《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首发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被诉游戏的上线时间为2021年8月,两者相距时间不足5个月。大型电子游戏通常投入成本高,回报周期长。《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作为一款投入巨大的电子游戏,如此短的时间显然不能基于市场的先发优势实现回报。即使考虑到被诉游戏上线后,玄霆公司的游戏依然能够获得一定的运营收入,但由于涉案两款游戏规则具有高度相似性,类似的用户体验必然会导致玄霆公司游戏营收降低,使得其在合理的回报周期内不能实现应有的收益。如果不就被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将会挫伤创新动力,破坏创新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本院综合考量被诉行为对玄霆公司、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某顺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7767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1070号 |
案由 |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范静波审判员 叶菊芬 |
法官助理 |
陈蕴智朱世悦 |
书记员 |
朱丽娜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理然,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亨享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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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三、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玄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31万元;四、驳回玄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