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39550-2020)《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GB/T42293-2022)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市电子商务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和支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培训,对平台经营者处理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予以指导。
第五条 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监督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 39550-2020)《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GB/T42293-202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国家标准的各项规范要求,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条件的可设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或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维权咨询等服务,强化平台内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应对能力。
第八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治理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所经营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及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告、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九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平台用户准入管理制度,对用户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备案,与用户签订平台准入协议,明确告知入驻平台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禁止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与服务信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信息检查监控机制、投诉举报机制、纠纷解决机制、诚信评价机制等。
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畅通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受理渠道,受理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在线投诉系统、投诉受理邮箱、投诉受理信函地址、投诉举报热线等形式,并在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应通过在线投诉、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平台经营者发送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造成进一步侵权损失。
侵权通知内容应包含:
(一)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二)知识产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涉嫌侵权商品、服务或内容的信息或网址;
(四)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五)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其中,通知涉及专利权的,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比对说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等材料。通知涉及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平台经营者可以要去权利人提供相应的商标权或者著作权侵权鉴定等材料。
第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完成对侵权通知是否符合要求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通知,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被投诉平台内经营者。
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结合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因素考量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投诉平台内经营者作出回应,删除、屏蔽、断开相关商品、服务的侵权链接,移除相关侵权信息等。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记录和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配合商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提供平台内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的数据信息。发现重大侵权违法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数据管理机制,用于对相关信息进行存储、管理、追溯、核查等。
第三章 平台内经营者
第十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管理、风险监测和预警、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主动识别及防范各类知识产权风险,在销售商品之前,核查该商品包含的知识产权,保留商品的供应商注册备案信息、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等,确定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甄别商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止构成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知晓并遵守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销售的商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采取主动保护措施。若发现疑似侵权线索,应当及时搜集并保存涉嫌侵权的各类信息,必要时可寻求相关部门协助,或者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整个证据搜集和保存的过程中,务必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 根据证据是否充分、侵权损失大小、维权成本高低、维权难易程度等因素,平台内经营者可选择采取沟通协商、申请平台干预或调解、发出警告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九条 平台内经营者在收到投诉举报、涉嫌侵权转送通知等维权主张时,应当积极配合平台经营者进行调查,及时对维权主张进行核实和客观评价,做好纠纷应对工作。在充分评估侵权可能性的前提下,可选择如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可向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二)在构成侵权可能性较小时,通过平台提供的正规渠道进行申诉,要求恢复因投诉而被删除的商品列表、链接及相关信息等;商品已被扣押的,可依法向市场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解除扣押;已被起诉的,应当积极应诉。
(三)在构成侵权可能性较大时,主动下架商品,积极与权利人沟通协商达成和解。
第二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合规经营;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注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确保清晰、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因被投诉导致商品链接被断开,平台内经营者评估认为不及时恢复商品链接,将可能对其合法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