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区知识产权补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河政办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知识产权补助及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区知识产权补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22—2025)》(东政字〔2022〕38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创新工作,充分调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的深度融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标。
第三条 知识产权补助及奖励工作,坚持严格审核、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补助、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的汇总和审核把关,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核拨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知识产权补助及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知识产权补助及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权人系专利登记地址在河口区,且注册登记、纳税均在河口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河口区的个人;本办法所指的商标注册人系登记且纳税均在河口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补助及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相关补助及奖励范围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
(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三)区级专利创造转化运用培育试点单位。
1.区级专利创造转化类优势企业。
2.区级专利创造转化类示范企业。
(四)开展专利导航的企业。
(五)新获得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第八条 补助及奖励额度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对已完成还本付息的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按照省财政贴息所依据的利息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同时对企业因获得质押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等相关费用,按照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三)对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且维持年度发明专利有效量大于等于15件小于30件的区级专利创造转化类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拥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很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且维持年度发明专利有效量大于等于30件的区级专利创造转化类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开展专利导航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奖补,凡是不符合《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文件要求或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一律不能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条 知识产权补助及奖励资金实行主动申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补助及奖励项目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具体申报时间、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受理,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佐证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缴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一项专利或商标,有共同专利权人或共同商标注册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商标注册人提出补助或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28日。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