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最高院案例: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中,能否主张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

2024-12-30 16:29:43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案情简介:上诉人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集团)、浙江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研究院公司)、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股份公司)、张某甲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因乙公司方申请诉争专利行为发生于2009年10月1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根据诉辩双方意见及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一)诉争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张某甲任职成都某工业公司期间的职务发明;(二)某控股集团、某研究院公司、成都某工业公司所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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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某控股集团、某研究院公司、成都某工业公司所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应否支持

甲公司方主张,其因与乙公司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且某科技股份公司、张某甲等明知诉争专利申请权应归属甲公司方,仍以某科技股份公司名义申请诉争专利,已经实质性侵害了甲公司方的合法权利,故应赔偿甲公司方维权合理开支。某科技股份公司、张某甲认为,甲公司方所主张律师费等开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本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不应支持甲公司方维权合理开支主张。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案件,一般不宜支持有关权利人关于赔偿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无在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中支持原告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的规定。合理开支是权利人为维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行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判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为维护知识产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是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作出的特别规定,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和全面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原则和导向。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该条款是一般侵权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但是,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并不满足法定的赔偿合理开支的适用条件,有关支持维权合理开支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并不及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因此,甲公司方主张某科技股份公司、张某甲赔偿其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2020)最高法知民终296号案件的案由包括专利权权属及侵权,在该案中,人民法院是基于原告请求,将专利权权属与侵权损害赔偿两个诉请一并处理,故判决支持赔偿合理开支。本案仅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并无侵权诉由,故本案与(2020)最高法知民终296号案件不同。本院对甲公司方有关维权合理开支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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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系专利申请号为201710556586.3、名称为“电池包加热装置及电池包加热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共有人;三、驳回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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