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主体创新能力核查材料指引
一、企业人员证明材料
1.企业研发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在职研发人员(至少2人)及联系人(至少1人)近1年的社保缴纳证明。
2.企业研发人员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授权发明专利(至少1件)。
3.主要研发人员学历/职称证书(不少于2人)。
二、企业研发资质证明材料
1.企业场所整体外观照片(如:包含公司名称的经营场所,如有多个场地,需分别提供)。
2.企业研发办公环境照片。
3.企业生产车间环境照片。
4.企业经营相关的研发设备/样机清单(含名称、功能、采购日期、采购合同或者权属证明)。
5.企业研发产品实物图。
三、其它证明材料
1.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获得政府部门及认证机构认定的各类资质、荣誉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情况等(加盖公章)。
2.提交预审申请案件相关的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3.企业本年度的研发投入证明。
四、承诺书
1.预审备案主体创新能力核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附件:附件1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备注:以上材料为参考目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在注册时提交到其他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供或者材料不足以证明创新能力,则按照《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备案主体、预审案件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