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专利执行主体撰写之思考

2025-02-12 19:53:04  来源:IPRlearn  商标专利领域原创作者:杨梅  浏览:0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执行主体是指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主体,比如在软件通信,以及工艺流程等专利中,每个步骤的执行主体是什么,不同步骤之间的执行主体是否相同,这对后面专利是否能够授权、以及侵权判定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明确执行主体是专利撰写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我发现很多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好像并不怎么在乎执行主体是什么,不管是在权利要求书中还是说明书中,都没有清楚限定执行主体。而且有些代理人在写说明书的时候,没有站在设备(执行主体)的角度上去撰写,是站在用户的角度是撰写的,比如写“用户点击设备的按钮,得到控制指令”。个人觉得,不管是在权利要求书中,还是说明书中,执行主体是否清楚,是否合适都会影响到技术方案是否清楚,以及后面侵权判定过程中的侵权比对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当权利要求存在多个可能的执行主体解释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确定的技术特征作为判定依据。这从司法实践层面印证了执行主体明确性的法律必要性。

下面将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两个方面来讨论一下执行主体的撰写。

1、权利要求书中的执行主体

①是否撰写执行主体

个人并不觉得一定要写执行主体或者不写执行主体,因为要不要写执行主体,是由所撰写的方案决定的,即是否需要写明执行主体取决于技术交互的复杂度。如当存在多个设备交互(即多端交互)时,如果不写执行主体,可能就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方案不清楚,这时候是要把执行主体写出来,但是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把执行主体写出来,即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执行执行主体的方式并不唯一。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案不涉及多端交互时,那么在权利要求方案清楚的基础上,可写执行主体,也可以不写执行主体。

②单侧撰写原则

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执行主体的过程中,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涉及到多端交互的技术方案,则要注意单侧撰写原则;而如果整个方案只涉及到一个电子设备,但是整个方案所要保护的是电子设备里面不同部件之间的数据交互,这时候在撰写的过程中可以以电子设备为执行主体,也可以确定电子设备中的其中一个部件为执行主体,当确定电子设备中的其中一个部件为执行主体时,同样要注意单侧撰写原则,此时,在一套权利要求书中,建议都以该部件为执行主体。

注意,在多端交互的技术方案中,当同一个部件或者组件同时存在多个设备中时,要限定清楚当前所要描述的部件或者组件是那个设备中的,避免不清楚。

例1:A设备和B设备交互过程中,A设备和B设备都是具备输入功能的,但是在某个场景下,需要调用B设备的输入法在A设备中进行信息输入,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过程中,就要限定清楚这个输入法是那个设备的,要不然可能就会导致方案不清楚,即不清楚在A设备中进行信息输入时所调用的输入法是A设备的,还是B设备的,这样就容易导致方案不清楚,而且如果说明书也没有解释清楚的话,审查员可能会认为在A设备中进行信息输入时所调用的输入法是A设备的,因此可能会导致这个专利无法授权。

③执行主体层级的一致性

很多通信软件相关的专利都会存在方法项和虚拟装置项,在方法项中,会出现一些部件,这时候要注意对这些部件的命名,注意这些部件和方法项执行主体、以及虚拟装置项的这个装置是否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模。

例2:权1(方法项)为:所述图像处理方法应用于A设备,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所述A设备中的摄像装置获取图像。

权7(虚拟装置项)为:所述图像处理装置包括:图像获取模块,用于通过所述A设备中的摄像装置获取图像。

请考虑,权7中的图像处理装置和权1中的摄像装置是否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模。如果权7中的图像处理装置和权1中的摄像装置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模,那么是否意味着图像处理装置也是A设备中的一部分;如果权7中的图像处理装置和权1中的摄像装置不是同一层次,同一规模,那么个人认为当前这样撰写就会有点问题。

例3:一种手势检测方法,应用于手势检测模型,所述手势检测方法包括:通过相机采集图像,通过手势检测模型进行特征提取。

这里写手势检测方法应用于手势检测模型,可以认为执行主体是手势检测模型,然后手势检测模型通过相机采集图像。正常理解,这个方案中不是模型通过相机采集图像,而是相机采集到图像后,将图像输入到模型中进行特征提取。手势检测模型通过相机采集图像,然后进行特征提取(方案1),和通过相机采集到图像后,将图像输入到手势检测模型中进行特征提取(方案2)是两个不同的方案。若方案1授权后到了侵权判定环节,则只要手势检测模型不采集图像,那么就不侵权。

④不同权项(步骤)之间执行主体的一致性和关联性。

注意不同独权的执行主体是否要保持一致。进一步地,还要避免在权利要求书撰写过程中更改执行主体,且注意避免在权利要求书撰写过程中,对同一步骤采用了不同的执行主体。如若以处理器作为执行主体,则避免混用"摄像头执行图像采集"与"处理器执行图像采集"的矛盾表述。

例4:权1-8的执行主体是穿戴设备,权9保护的是一种计算机设备,权10是存储介质项。这个方案不涉及到多端交互,所以权9本意上要保护的穿戴设备,可能是代理人在撰写的时候没有更改模板,导致方法项的执行主体(穿戴设备)和设备项的执行主体(计算机设备)不一致。

例5:权1-5的执行主体是A设备,权6-9的执行主体是B设备,权10保护的是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并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5或6-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可以这样写,但是说明书要解释清楚计算机设备和A设备、B设备之间的关系。

2、说明书中的执行主体

不管是涉及多端交互的技术方案,还是不涉及多端交互的技术方案,都是要写清楚执行主体的,特别是在多端交互的技术方案中,要明确各个步骤的执行主体是什么,避免技术方案不清楚。在说明书中写清楚执行主体并不是说每个步骤都要把执行主体写出来,明确执行主体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某个技术方案只涉及到一个设备,即只有单一的执行主体,此时可以在撰写说明书实施例之前,写清楚这个技术方案的执行主体是什么,而在后面撰写具体实施例时,省略执行主体,当然也可以在撰写具体实施例时,把执行主体写清楚。

在说明书撰写过程中,是要站在设备或机器(执行主体)的角度的,说明书的内容可以包括站在用户角度去撰写的内容,但是一定要有站在机器的角度去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站在用户的角度去撰写只是为了补充说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便于阅读者去更好的理解技术方案。以下提供两个案例便于理解。

例6:用户通过传感器触发操作,如用户将手指靠近传感器,以一定的模式进行运动,从而触发操作。

例7:说明书中写“用户佩戴手环获取图像”,这里不清楚是用户获取的图像,还是手环获取的图像,还是想表达,用户佩戴手环后,手环就会获取图像。

在例6中,没有站在设备的角度去写实施例。在例7中,用户也可以理解是一个执行主体,手环也可以理解是一个执行主体,可能有人会说,即使写成“用户佩戴手环获取图像”,一般人都能理解是用户佩戴手环后,通过手环来获取图像,但是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应该严谨,清楚,无歧义。比如,可以写成“当用户佩戴手环后,用户可以点击手环中拍摄按钮。当用户点击手环中的拍摄按钮时,手环会检测到用户的点击指令,启动手环中摄像头,通过摄像头获取图像”。在该描述中,即存在站在用户角度去撰写的内容,也包括站在机器的角度去撰写的内容,即采用“设备执行动作+用户操作触发”的双线叙事结构。

关于专利执行主体的撰写还可以从很多方面去考虑,上述只是本人在从业过程中对执行主体的一些粗浅思考,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希望能对大家对执行主体的撰写思考有一点帮助,若有不同意见也欢迎评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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