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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有新规定

2025-02-13 18:04:13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公告,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并调整文件名称,形成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新增行业标准制定禁止性要求和技术性要求,明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的定义、禁止事项和禁止行为。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并调整文件名称,形成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http://www.samr.gov.cn

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rkjcsjs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

1.《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点击此处查看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12日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等,在充分总结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并调整文件名称,形成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于2016年1月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实施,2018年3月进行了修订,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认监委的职能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职责由国家认监委承担。

2023年12月,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6号),进一步明确行业标准的定位和管理要求。亟需修订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将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做法固化为规章制度。

二、主要思路

《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对行业标准内容和管理的新要求,秉承政府标准的基本属性和行业标准的立意宗旨,总结行业标准管理实践,主要围绕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紧贴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形势,规范行业标准的全过程管理,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修订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5月,成立《规定》修订工作组,全面梳理我国现行涉及标准的法律法规,借鉴其他行业标准存量较高主管部门的立法经验,为《规定》修订提供理论支撑。6—9月,完成《规定》初稿起草,先后开展点对点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座谈研讨、专家论证、实地走访等,对反馈的意见充分研究采纳。11月,征求总局认证监管司、网数中心、检科院、认可中心、认研中心、检验检测学会和认证认可协会等7个国家认监委委务会成员单位意见,收到反馈意见7条。2025年1月,征求总局法规司等24个司局意见,收到反馈意见4条,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至第七条)。明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制定目的依据、定义,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涉及知识产权、制定原则及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二)工作职责(第八至十一条)。明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管理部门职责、执行部门职责、技术支撑机构要求及标准承担单位要求等内容。

(三)立项、制定与修订(第十二至二十二条)。明确立项征集频次、立项的要求、立项的情形、立项审查、立项计划下达、立项项目调整或撤销等;明确制定周期、征求意见的要求、送审稿审查、报批稿报送等内容。

(四)批准、发布与备案(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条)。明确报批材料的审核、批准、编号规则、修改单、发布、备案等内容。

(五)实施、复审与监督(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五条)。明确实施中的宣传、推广、监督建议、效果评价,复审及复审结论的处置,业务禁止、履约责任、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附则(第三十六至第三十八条)。明确认证认可行标免费公开、解释权及《规定》生效时间等内容。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1.针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新增行业标准制定禁止性要求和技术性要求,《规定》在第一章总则部分设置了定义和禁止性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明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的定义、禁止事项和禁止行为。

2.针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新增的实施效果评价规定,《规定》在第五章“实施、复审与监督”部分设置了实施评价条款(第三十条),规定标准实施三年以上的,对其实施情况、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进行实施效果评价。

3.针对存在的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规定》在第五章“实施、复审与监督”部分设置了业务禁止条款(第三十三条),对经查实的禁止性行为,采取取消其认标制修订资格的惩罚措施。

4.针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在第五章“实施、复审与监督”部分设置了履约责任条款(第三十四条),对其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提醒督促,仍不能完成的,采取取消承担该项目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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