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公布了一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共取消1296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涉及上海、安徽、福建、广东、湖南、辽宁、海南、湖北、河南、江苏、北京等15省市。其中233家被追缴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的财政奖励资金予以追缴。
撤销原因有:
1.日常监管发现不符合高企认定条件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达标
3.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
4.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不达标
5.研发费用归集不符要求
6.核心技术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7.累计两年未填报年报发展情况报表
8.注销
因此,在高企认定通过后,每年做好资格的维护,如:季报、年报按期提交,知识产权及时申请,研发立项及研发辅助账,引进人才,产学研合作等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具体名单见下方:
上海
(450家)
广东
(233家)
福建
(135家)
江苏
(1家)
北京
(1家)
安徽
(37家)
湖南
(171家)
河南
(116家)
新疆
(38家)
辽宁
(36家)
四川
(2家)
吉林
(54家)
湖北
(19家)
海南
(3家)
有下列情形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中相关条款写明:
第16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17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19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