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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3年内多次跳槽高科技企业,向境外间谍机构泄露大量涉密信息 ,企业如何防护?

2025-02-24 20:35:32  来源:专利创新魔方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

据国家安全部2月22日消息,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一些背景复杂的非政府组织,对我国重要科技企业人员开展拉拢渗透,企图套取核心科技信息,威胁我国家安全。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智财三国》一书做了详细说明(以下内容均节选自《智财三国》):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等特点。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上分析,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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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通常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工业设计、操作规程、试验数据和记录等,其载体表现为图纸、计算机程序、文字资料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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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秘密亦称“行业秘密”,是指能为企业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带来高于同业水平经济利益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经营者的销售、采购、金融、投资、财务、人事、组织、管理等相关的经验、方法、情报和资料。包括企业尚未公开的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策略方案、企业的发展规划、商业经验、财务报表、客户名单、销售合同和资源配置等。

二、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赢得市场的竞争优势,获取更大利益,企业就会不断地搞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或开发新产品,寻求独特的经营之道。在这种竞争形势中,如果疏于防范,许多企业就会因泄露商业机密而濒临破产,或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大伤元气。

——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将非常珍贵的野生大豆基因慷慨大方地赠送给了美国野生大豆资源考察团,如今,美国孟山都的大豆占领了国际市场,而我们这个农业大国在世界大豆市场上的地位已无足轻重;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英雄”牌不锈钢笔套的抛光技术,当时是领先世界的先进技术,但却毫无警惕地被参观的派克公司的两名副总裁毫不费力的用摄像机拍摄下来,导致我国的“英雄”钢笔在国际上失去了原有的竞争优势;

——上世纪90年代,“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几十年呕心沥血的研究成果,却被我们连篇累牍地发表宣传文章、印发大量技术资料“无心”泄密,而被“有心”的外国人不劳而获……

这一桩桩令人心痛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犹如一声声警钟,提醒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总体而言,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有以下七种:

1、制定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般而言,凡是有可能使商业秘密泄漏的场合都应该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规章制度应该涵盖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管理机构、保密义务、档案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具体而言,企业应当针对商业秘密设立的保护措施有:

(1) 设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和保密档案管理制度;

(2) 设立保密机构、保密人员、保密奖惩制度;

(3) 建立保密资料箱等保密设施;

(4) 对研发室、实验室、生产车间等涉密机构采取隔离监控措施;

(5) 与研发人员、生产人员等涉密人员签订保守秘密规定;

(6) 对涉密计算机进行加密;

(7) 处理涉密废弃物。

尽管所有的高科技公司都极力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苹果公司在这一方面的做法却是个中翘楚,为了屡屡能在平淡的市场里创造出具有革命性、爆炸性的创新产品,苹果已经将保密融为根深蒂固的企业文化。其中一个例子是,苹果公司的保密对象甚至包括了对该公司30年前的电脑设计方案;第二个例子是,为了维护严密的保密制度,苹果公司甚至成立了一个戏称为“苹果盖世太保”(Apple Gestapo)的组织,该组织负责审查所有可能的商业秘密泄密信息,一旦泄密会不遗余力地找出泄密嫌疑人进行处罚;第三个例子是,苹果公司将包括员工薪酬在内的文件放在一个公共区域内,但是却没有任何人会翻动,哪怕是想去看它一眼。

2、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各国保护商业秘密比较可靠常用的方式,早在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侵权方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于1万-20万元的罚款;对被侵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用多达九条的篇幅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类型、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管辖法院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为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确定了明确的操作标准。

3、利用合同法保护。

企业应选择与重要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即要求企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禁止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从而切断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途径。

4、通过刑法进行保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其中,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五条对刑法第219条进一步细化,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结合专利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通过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相结合,在技术保护的范围上分为专利保护部分和技术秘密保护部分,在技术保护时期上合理选择专利申请时机,在专利申请文本上采取策略性的撰写方式,来保护自己企业的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为企业的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在具体选择的操作手段上,对发明创造重容易被他人模仿且不容易保密的部分申请专利保护,对于技术难度大不容替被仿造的部分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例如,在专利文件中首先应充分公开体现发明目的的基本技术内容,防止“公开不充分”而不能获得专利权;对于影响技术效果的工艺、优先配方、最佳实施条件等则不进行公开。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使他人按照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生产专利产品,在没有掌握核心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其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仍然不会对我方造成威胁。

法国的米其林轮胎公司发明的子午线轮胎技术,大幅度提升了轮胎性能,子午线轮胎一经面世,很快就占据整个市场,被几乎所有类型的汽车使用。米其林公司针对相关的技术申请了系列专利进行保护,而将生产工艺等采用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令其他同行只能望其项背,由此也确立了米其林集团在全球轮胎行业的领导地位。米其林轮胎公司在保守自己的知识产权秘密方面也是做足了功夫,哪怕得罪总统也要防止泄密。1959年6月12日,时任法国总统的戴高乐来到米其林轮胎工厂参观时,为了保守公司秘密,公司老板弗朗索瓦竟然让戴高乐一行在门外等候了好长时间,最终也没让戴高乐参观生产线,米其林公司宁可得罪总统,也要规避知识产权秘密泄露的风险,将自己的商业秘密“藏于九地之下”的做法让人钦佩。

6、结合商标、著作权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商标法对隐含在驰名商品中的技术秘密能够提供间接的保护,例如即使有企业破解了可口可乐的神秘配方,也不太可能就抢占市场,因为该企业不可能占有可口可乐的商标,生产的可乐只能是“某某可乐”而永远不可能是“可口可乐”。

另外,有些信息既满足作品的条件,又满足商业秘密的条件,这时可通过著作权的保护和商业秘密的协同保护来互补优缺。例如,对技术图纸的擅自发表会侵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著作权,可依照著作权法对其予以制裁;对于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加以保护。

7、将商业秘密分解进行保护。

诸葛亮采取把一道命令后分解下达的方式保守军事秘密,同样,企业也可将作为商业秘密的重要工序或关键配方分解成若干部分,只让每一位涉密者只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部分,而没有机会接触其他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可口可乐商业秘密神秘的“7X”配方的保护方式正是通过分解的方式进行保护的。这种神秘配方由三种关键成分组成,这三种成分分别由公司总部的3个高级职员掌握,而且这三个人的身份被绝对保密。这三个人,除了自己知道的那部分,都不知道另外两种成分是什么。

三、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如何维权

就像张松将刘璋集团川蜀的“经营秘密”泄漏给了刘备集团一样,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可能被侵犯,这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该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企业与员工(包括离职员工)之间因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工商机关的处理周期短,可以快速制止侵权行为,而且不收费,成本低。但是,工商机关只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对侵权赔偿作裁定,只进行调解。工商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4)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公诉。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企业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在寻求保护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据:首先,要证明企业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可以是所有人,也可以是被许可使用的人;其次,要清楚界定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便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和裁判;再次,要证明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最后,要证明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或可能,比如曾是企业员工,或曾有过合作关系等。

(5)向国家安全部门寻求帮助

如果发现技术被窃取或存在间谍行为时,应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时,应当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39.或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四、商业秘密如何进行价值评估

诸葛亮使用木牛流马的“技术秘密”,不但能轻而易举地抢过来魏军制造的木牛流马补充了自己的装备,还得到了魏军木牛流马中的粮食补充了自己的粮草;刘备得到张松所献的四川地图的“经营秘密”,就等于得到了半个西川,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价值不可小瞧!

商业秘密这种难以定价的东西一般就是两个角度判断:市场定价——竞争对手最高愿意花多少钱来买;内在价值——如果泄露出去对公司的具体损失是多少,商业秘密的价值如何评估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商业秘密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技术先进、成熟度高的商业秘密,价值自然较大;技术先进、成熟度不够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受到技术市场化风险的影响而降低价值。

(2)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保密程度越高,评估价值自然越大。

(3)商业秘密获取专利权的可能性。商业秘密如果能够获得专利,能够增加评估价值,因为一旦商业秘密被无意泄漏,可根据《专利法》第24条第(三)项的规定,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申请专利保密以弥补损失。

(4)商业秘密被实施反向工程、可替代技术的可能性。不容易被反向工程、不容易有可替代技术的商业秘密,价值自然更高。

(5)商业秘密还受市场应用前景、产品应用范围、可预期经济价值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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