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加大对专利预审中非正常、低质量申请专利的排查力度。严肃处理异常转让和倒卖专利等行为

2025-02-25 20:13:01  来源:综合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

近期,多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通知》。通知中的大部分内容是相同,主要就是加强备案主体的监管、加强非正常、低质量申请专利排查、加强代理机构的审核监管等。

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差(如:备案联系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缺乏知识产权相关基础知识、不了解河北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业务要求等)、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配合核查的申请主体等,将不予备案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持续跟踪在审及授权后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专利权转让、维持等情况,对涉嫌异常转让和倒卖专利申请、专利权等行为的,按规定对相关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践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加强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及《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版)》相关规定,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河北保护中心”)制定管理措施,持续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主体审核监管

遴选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备案,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核查等方式,开展备案主体情况抽查,重点核实备案主体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研发能力、知识产权基础、非正常申请专利等情况。对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差(如:备案联系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缺乏知识产权相关基础知识、不了解河北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业务要求等)、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配合核查的申请主体等,将不予备案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实施备案主体及注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给予暂停服务、取消备案/注册资格等处理,并将违规情况和问题线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河北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或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复核的,视为放弃备案主体资格,半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二、加强注册代理机构审核监管

注册代理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招揽业务,禁止以“包授权”“保护中心内部渠道”“预审通过名额”“官方指定代理”等为噱头违规宣传,不得诱导申请主体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得以保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招揽业务,损害河北保护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声誉。加强对注册代理机构的管理,一经查实存在上述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鼓励和支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高质量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坚决抵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行为,对可能存在无资质代理机构采取分散提交、分环节代理、通过有资质机构提交等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依据《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版)》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非正常、低质量申请专利排查

建立监控机制,密切关注专利申请动态,对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核查和确认,预审阶段严格排查非正常、低质量申请,对存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或者提交与其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专利预审申请,视情要求备案主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所属项目立项情况、专利产品研发情况、专利产品投入生产情况、政府投资引进情况等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依据《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版)》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按照《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版)》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预审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发现疑似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预审管理及后续处置,在指定期限内向河北保护中心提交申诉材料。

四、加强专利预审案件全流程跟踪

强化预审案件全流程跟踪,持续跟踪在审及授权后的专利预审案件专利权转让、维持等情况,对涉嫌异常转让和倒卖专利申请、专利权行为,按规定对相关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河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践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滨海保护中心”)制定管理措施,持续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主体审核监督

筛选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备案,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核查等方式,开展备案主体情况抽查,重点核实备案主体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研发能力、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非正常申请专利等情况。对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差、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配合核查或复核的主体等,将不予备案且一年内不再通过其备案申请。实施备案主体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备案主体给予暂停服务、取消备案/注册资格等处理,并将违规情况和问题线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注册代理机构审核监督

注册代理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招揽业务,禁止以“包授权”“保护中心内部渠道”“预审通过名额”“官方指定代理”“快速预审可办理积分入户、职称评审”等为噱头违规宣传,不得诱导申请主体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得以保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招揽业务,损害滨海保护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声誉。加强对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一经查实存在上述行为,将依据管理办法严肃处理。鼓励和支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高质量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坚决抵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行为,对可能存在无资质代理机构采取分散提交、分环节代理、通过有资质机构提交等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依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处理。

三、加强非正常、低质量申请专利排查

建立监控机制,密切关注专利申请动态,对疑似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时核查和确认,预审阶段严格排查非正常、低质量申请,对存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或者提交与其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专利预审申请,视情况要求备案主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所属项目立项情况、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过程记录及相关实物资料、研发过程验证材料、专利产品投入生产情况、政府投资引进情况、科研人员专业背景资料、技术方案沟通交流记录等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依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处理。对于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按照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严肃处理。预审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发现疑似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预审管理及后续处置,在指定期限内向滨海保护中心提交申诉材料。为提高审查效率,预审员会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加强细节沟通,实际发明人(设计人)、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预审员会晤要求,对不配合预审员会晤的、发明人(设计人)不清楚具体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对会晤意见无法作出合理有效答复等情况的,直接不予通过,并依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处理。

四、加强专利预审案件全流程跟踪

强化预审案件全流程跟踪。对预审合格后授权专利的成果转化等情况,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滨海保护中心要求提供成果转化等相关资料。此外,持续跟踪在审及授权后的专利预审案件专利权转让、维持等情况,对涉嫌异常转让和倒卖专利申请、专利权等行为的,按规定对相关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1月26日

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专利申请预审质量,维护专利申请预审秩序,助力首都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的最新要求,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关村保护中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主体审核监督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备案条件和备案材料的有关规定审核备案申请,筛选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备案。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核查等方式,开展备案主体情况抽查,重点核实备案主体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研发能力、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非正常申请专利等情况。

对注册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差、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配合核查或复核、无法与备案单位联系人取得联系等主体,将不予备案或取消备案资格。

实施备案主体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备案主体给予暂停服务、取消备案资格等处理,必要情况下,将违规情况和问题线索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加强注册代理机构审核监督

注册代理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开展业务。禁止以“包预审通过”“包授权”“官方指定代理”“快速预审可职称评审”等为噱头违规宣传,不得诱导无快速预审需求的申请主体提交专利快速预审,不得自行实施或诱导申请主体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得以保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招揽业务,损害中关村保护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声誉。

中关村保护中心将加强对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对可能存在无资质代理机构采取分散提交、分环节代理、通过有资质机构提交等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等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视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专利申请预审案件遴选

建议备案主体建立专利申请预审案件遴选推荐机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应为撰写质量高、技术更迭快、转化运用前景好、确有抢占市场先机等加快需求的发明创造,必要时预审员可以要求备案主体提交符合预审政策的证明文件。

鼓励和支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高质量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协助备案主体做好遴选推荐优质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工作。

四、加强非正常、低质量申请专利排查

专利申请预审审查全流程严格排查非正常、低质量申请,对存在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的专利申请行为,或者提交与其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专利预审申请,视情况要求备案主体提交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视为异常情况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发现疑似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备案主体应积极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管理及后续处置,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诉材料或主动撤回。在相关案件主动撤回手续合格或申诉成功前,暂停对涉案代理机构和备案主体的预审服务;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的,取消预审备案或注册资格。

五、加强专利预审案件全流程跟踪

强化预审案件全流程跟踪。对预审合格后授权专利的成果转化等情况,备案主体应当积极配合中关村保护中心要求提供成果转化等相关资料。此外,持续跟踪在审及授权后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专利权转让、维持等情况,对涉嫌异常转让和倒卖专利申请、专利权等行为的,按规定对相关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2月18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接收的专利预审申请案件中,存在不同申请人在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情况下填写相同的案件联系电话的异常情况。对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中心现采取以下措施,持续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具体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预审案件联系人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规定,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备案主体应如实填报预审案件联系人,我中心将视情况要求相关备案主体出具证明,若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说明该联系人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视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我中心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规范专利代理行为

登记代理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规范执业,不断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招揽业务,不得诱导申请主体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对可能存在无资质代理机构采取分散提交、分环节代理、通过有资质机构提交等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或者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视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我中心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非正常、低质量申请专利排查

我中心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在预审审查阶段,我中心严格排查非正常、低质量申请,对存在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的专利申请行为,或者提交与其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专利预审申请,我中心将视情况要求备案主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所属项目立项情况、专利产品研发情况、专利产品投入生产情况、政府投资引进情况等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我中心认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视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并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1月20日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TOP
2008 - 2022 © 中企检测认证网 版权所有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