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案情说明
1.案由简介
争议发起方认为诉争商标系摹仿其中国知名商标“
”“
”,向韩国特许厅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未获得韩国特许厅支持后诉至韩国特许法院,仍未获支持后又诉至韩国大法院,韩国大法院认为即便在先商标的所有人/权利归属发生了变化,并不直接排除对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3项的适用。
2.争议焦点
在先商标在其转让至争议发起方之前的使用情况/证据能否被用来证明在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时已被视为标识特定主体商品的商标,能否适用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3项相关规定。
3.决定要点
根据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3项的规定,与在韩国或韩国以外的消费者看来标识特定主体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为了非法目的使用的商标,应不予注册。
争议发起方提交了在先商标相关知名度证据,如百度百科介绍、相关商品在相关市场销售量占比和企业规模相关证明、商标/品牌相关多项荣誉证明、宣传/赞助活动资料、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交易活跃的证明等。即使其所有人/权利归属曾发生变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时已被中国消费者视为标识特定主体商品的商标。
而在先商标是否被认定为标识特定主体商品的商标应视一般消费者在实际交易中的认知,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具体名称无需为人所知。因此,即便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发生了变化,并不直接排除对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3项的适用,可考虑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变化之前的商标使用情况。如果尽管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发生了变化,但消费者仍然认为该商标是标识某一特定主体商品的商标,仍然可以考虑适用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3项。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
拥有已在中国注册和/或使用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主体,即便未在韩国在先使用/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也可以基于在中国的前述商标对他人在韩国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打击他人相同/近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为自身商标在韩国的注册和使用、知名度的树立和提升等肃清道路。
图文内容来源:《韩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指南》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