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品牌维权行动中,如何及时且有效地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是维护品牌权利的关键。我们注意到,越来越多的侵权者开始将其实际使用的抄袭标识先行申请注册为商标。这些抄袭标识通常经过一系列的精心修改,如调换字符位置、改变标识比例等,最终通过规避审查标准而获得注册。在实践中,若在维权行动中遇到对方持有有效的恶意商标注册或授权,品牌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和成本将显著增加。因此,品牌权利人不得不耗费大量精力,频繁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以清除恶意商标注册。然而,侵权者一旦得知这一动向,往往会通过大批量重新提交商标申请这种成本较低的方式应对。这些新的申请会改变抄袭手法,不断变化形态进入审查程序,试图侥幸获得注册。因此,一场旷日持久的“车轮战”随之展开,这成为品牌权利人在溯源正本、维护权利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近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著名轻奢箱包品牌MICHAEL KORS的所有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寇斯公司”),助其在品牌维权中取得了一场重大胜利,精准破解了上述痛点和难点。
一、案情简介
英国MK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申请注册了多枚与“
”、“
”、“MICHAEL KORS”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MICAREL KMOR”商标、“MICAREL KMOR MK”商标、及“
”“
”,“
”和“
”商标。相关商标获准注册后,英国MK公司将其分别授权给温州公司和苏州公司生产、销售、宣传带有侵权标识的背包。这些背包上不仅带有侵权标识“
”、“
”、“
”,还使用了与迈可寇斯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MK老花图案”高度近似的底纹,背包形状设计与MICHAEL KORS品牌的箱包更是近乎相同。
2021年,迈可寇斯公司针对英国MK公司的“MICAREL KMOR”恶意商标注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随后,英国MK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直至2024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英国MK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MICAREL KMOR”与“MICHAEL KORS”属于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中会引发混淆,应予以宣告无效。然而,自2021年至2024年,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英国MK公司未曾停止恶意商标申请,其抄袭商标的商标包括各种各样的变形设计,从中文到英文,跨越众多类别。同时,带有侵权标识的背包直至2024年3月仍在市场上销售。
针对上述情况,迈可寇斯公司曾委托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向英国MK公司和温州公司发送律师函,并在函件中释明了侵权行为及后果,要求其立即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律师函沟通未果后,迈可寇斯公司随即委托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的司义夏律师和付同杰律师作为代理人,就其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这些公司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二、判决要点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认为:
第一,“MICAREL KMOR”商标与“MICHAEL KORS”相比,首字母相同,字母数量相等,仅相差个别字母,字母组合方式整体相似,整体上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另外,由被告生产、销售的“MICAREL KMOR”包上使用的“
”、“
”、“
”标识与迈可寇斯公司“
”、“
”商标也仅存在是否添加圆圈、字母M与K的连笔方式的细微区别,整体构成近似商标。在包类商品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亦容易导致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迈可寇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在案证据显示,迈可寇斯公司在其箱包上广泛、持续的使用“MK老花”图案,该图案已经与其箱包产品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而涉案包装上使用的装潢,“MK老花”图案,在视觉上几乎无差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导致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迈可寇斯公司已对“MICHAEL KORS”系列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相关商标在箱包商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在此情况下,英国MK公司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MICHAEL KORS”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诸多商标,亦未对其注册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含义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尤其在“MICAREL KMOR”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英国MK公司仍坚持将该商标或其他变形形态申请商标注册,导致迈可寇斯公司通过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以及本案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干扰了迈可寇斯公司的正常经营。英国MK公司的恶意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迈可寇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英国MK公司应立即停止申请注册与“MICHAEL KORS”、“
”、“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四,本案中应着重考量到:1.本案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源头侵权,主观恶意明显;2.被告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侵权商品,已实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情节严重。综合迈可寇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院对其主张的1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三、办案思路
本案为典型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法律分析、实务细节及案件推进等环节中,无不需要律师的创造性解决。例如:
第一,在香港公司送达问题上,本案被告之一英国MK公司为非大陆注册实体,法院在法律文书送达时遭遇了困难。律师团队经过深度调研,最终与被告曾经在大陆使用过的法律代理机构取得联系,寻求他们的协助完成送达。
第二,在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上,与本案关联的先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历经三年时间,律师团队其间一直密切监视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待收到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判决后,立即将侵权商标列入到民事诉讼,极大地提高了本案胜算。
第三,在从源头制止恶意商标申请问题上,除无效宣告、商标异议等常规手段外,品牌权利人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申请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旦获得法院禁令,会有效地从源头阻断恶意商标申请的出现。
第四,在侵权行为分工和责任分担问题上,侵权商标注册人、侵权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侵权产品生产商、侵权产品经销商等不同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中各有分工。品牌权利人在主张民事责任承担时,宜捋顺关系、具体分析、分别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