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案情说明
1.案由简介
诉争商标方不服韩国特许厅基于争议发起方请求而作出的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决定,诉至韩国特许法院,韩国特许法院判决诉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2.争议焦点
在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时是否已在中国被视为标识特定主体服务的商标,诉争商标方对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有不正当的目的。
3.决定要点
根据韩国《商标法》(2020年修正)第7条第1款第12项,被消费者视为标识特定主体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如未在韩国注册,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模仿前述商标的商标,利用被模仿商标的商业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被模仿商标的价值,妨碍被模仿商标的所有人的业务,给被模仿商标的所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不予注册/宣告无效。
被模仿商标是否被消费者认定为标识特定主体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应根据该商标的使用时间、方式、范围以及是否具有知名度等来判断。模仿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应综合考虑被模仿商标的知名度或创造程度、诉争商标与被模仿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程度、诉争商标与被模仿商标的所有人之间是否/如何就其商标进行过协商或存在其他关系、诉争商标方是否有相关业务活动、诉争商标与被模仿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之间是否相同/相似等。
争议发起方提交了在中国互联网搜索服务行业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十余载、被中国官方认定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相关驰名商标等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发起方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时已在中国被视为标识特定主体服务的商标。
诉争商标中包含的“baidu”并非韩国公众常用词汇,对韩国公众而言并无特定含义。诉争商标方辩称诉争商标是其此前商标“Buy Do”的变体,但“Buy Do”不符合一般英语语法,其由来和所谓变体均难以使人信服。诉争商标方还辩称其在诉争商标申请前已注册baidu相关域名,但并没有通过该域名进行正常营业活动,也不能因此判断诉争商标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
诉争商标与争议发起方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近似,明显是为了利用争议发起方商标的商业信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申请的,属于不正当行为,应被宣告无效。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
中国主体可基于其自行注册或其他主体注册后转让而来的已在中国使用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对他人在韩国申请/注册的包含中国主体在先商标的核心部分(之一)的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中国主体在先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商标本身越特别,越有利于成功打击他人抢先在韩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更有利于自身商标在韩国的注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