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1.认定第47099号“”商标于2003年10月14日前构成驰名商标。
本案中,三角牌电器公司提交的著名商标证书、宣传合同、销售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在“电风扇”商品上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状态,构成驰名商标。
2.认定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主观恶意明显。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系判断诉争商标的原始申请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他人良好商誉及商标知名度的意图。主张诉争商标申请人恶意注册的一方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由于恶意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在举证过程中可以通过其客观表现的行为加以推定。明知他人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然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即可推定具有主观恶意。诉争商标的权利人能够说明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正当性的,可以推翻上述推定。
案件小结
1、精准制定维权策略,多维度、多途径搜集证据,将认定“钻石牌”驰名时间推至二十一年之前(2003年),增强老字号企业积极维护自有品牌的信心。
我国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4日,故本案需重点呈现引证商标在2001年至2003年间的知名度证据。老字号企业对较为久远的知名度材料可能面临着缺失困境,本案代理人通过多维度对荣誉证书、销售材料、广告投入、展会记录等证据清晰划分,多途径翻阅广州年鉴、老报纸,开具图书馆检索报告,查阅档案等方式大量搜集整理知名度证据,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综合考量认定“恶意注册”的相关因素,在诉讼程序中积极扭转行政程序未予以驰名保护的局面,为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保护与市场秩序稳定提供了典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恶意注册”的认定综合考量了本案中的各项因素,如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的驰名情况、诉争商标标志近似与核定使用商品高度关联、诉争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多枚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商标、诉争商标申请人不出庭应诉亦未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继而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难谓正当,主观恶意明显。本案扭转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认定引证商标知名度及诉争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维持争议商标的局面,使“钻石”国民老字号品牌得到了强有力的保护。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 行初19382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7329号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孙柱永审判员 王晓颖审判员 郭 伟 |
法官助理 |
高 歌 |
书记员 |
郭媛媛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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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第三人:彭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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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