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情形
企业宜对自行研究开发形成或通过外部购买、置换、许可使用等途径获取的知识产权展开核算。核算宜充分考虑本文件第6章的影响因素。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核算目的
企业知识产权会计核算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
——许可使用;
——出资;
——质押;
——诉讼;
——拍卖;
——财务报告;
——证券化;
——估值管理;
——征税。
核算方法
5.3.1 成本法
企业自创研究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以计入财务报告/征税为目的时,宜选取成本法进行核算。
5.3.1.2成本法一般按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以确定被评估知识产权价值。
5.3.2 市场法
5.3.2.1
企业外部购买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以转让/出资/质押/诉讼/拍卖/证券化/估值管理为目的时,宜选取市场法进行核算。
5.3.2.2
市场法一般利用市场上同类或类似知识产权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知识产权价值。
5.3.3 收益法
5.3.3.1
企业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拍卖/证券化为目的时,宜选取收益法进行核算。
5.3.3.2收益法一般通过估算被评估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知识产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