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韩国K2登山用品公司VS电商平台丨韩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卖家侵权行为担责?

2025-04-02 20:36:28  来源: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

一、基本信息

二、案情说明

1.案由简介

争议发起方认为争议相对方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未获支持。

2.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有防止平台卖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注意义务,是否对其平台上他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决定要点

某标志虽然可能因较简单、普通而原则上不具有识别性,但如果该标志因长期使用而获得了标识特定主体商品的能力,则属于受《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法》保护的标志。根据争议发起方使用“

”的时间、频率和连续性,相关商品的产量、销量和市场占有率,相关商品广告宣传的方式、频率、内容、持续时间和数量,商品质量、商标使用人的声誉和信用等因素,争议发起方的“

”已可被识别为争议发起方登山商品的商标,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登山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如“

”、“

”、“

”、“

”、“

”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没有充分理由相信本案争议相对方知道或可能知道销售上述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争议相对方没有防止上述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则上,应由电商平台上的卖家对其销售的商品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事先通知消费者:电商平台经营者不负责销售商品,以防止消费者对卖方产生混淆,则电商平台经营方不对其平台上所售商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20条)。仅凭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可能侵犯他人权利,并不能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防止平台卖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注意义务。只有当不正当竞争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电商平台上实际发生,且有充分理由相信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可能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且电商平台经营者有具体手段防止或消除侵权行为的发生或风险时,才能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有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义务,从而承担过失帮助和教唆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侵权行为会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①注册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及其持续的时间/频率;②受害人向电商平台经营者提出停止销售的要求等防止侵权的具体努力;③电商平台经营者就此采取的措施;④从受害人和侵权人以外的第三方角度看,商品的注册和销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

目前在韩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卖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不同案件中因细节不同而结果不同。韩国电商平台经营者一般会在平台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声明平台不对知识产权相关侵权案件承担责任,平台在判定卖家是否构成侵权时也会保留意见,平台一般仅会在权利人起诉至法院时配合法院进行调查或调取数据。中国企业在韩国电商平台遭遇商标侵权时,如果希望通过诉讼维权,可重点考虑起诉卖家,或同时起诉卖家和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建议仅起诉电商平台经营者。

图文内容来源:《韩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指南》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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