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案情说明
1.案由简介
侵权方将贴有“GUCCI”、“POLO”等奢侈品牌商标的包和鞋在电商平台上假冒为真品销售,从中获利。原审法院以侵权方违反《商标法》为由,判处侵权方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但检察院不服,向韩国大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定侵权方的侵权行为仅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韩国大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数个犯罪行为。
2.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销售不同奢侈品品牌假冒商品的行为构成一个犯罪行为还是多个犯罪行为。
3.决定要点
根据韩国《商标法》(2009年修正)第93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如果针对数个注册商标实施的犯罪,构成多个犯罪行为,不能因为商标注册人和商标相同而将侵犯不同注册商标的数个行为算成一个犯罪行为。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韩国现行《商标法》(2023年修正)第230条规定,任何人侵犯商标权的,处以7年以下劳动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中国企业在韩国开展商业活动时,须注意避免售卖假冒商品,防范可能面临的刑罚风险,也可在自身遭遇假冒商品时利用刑法来打击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