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加强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保护十二条司法措施

2025-04-15 22:28:52  来源:长沙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4月14日,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召开新闻通气会,现场发布《工程机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保护十二条司法措施》以及2024年长沙两级法院十二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据了解,《加强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保护十二条司法措施》是全国法院首个针对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保护发布的司法措施,充分展现了长沙法院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决心和能力。

《加强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保护十二条司法措施》

1.加强涉工程机械专利保护。着力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如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设计等。根据工程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制造工艺、材料应用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结合该技术领域传统理论和行业特点,合理界定工程机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比对时,综合考虑工程机械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机械设计、力学、材料学等方面的差异及对技术效果的影响,依法认定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严格保护工程机械外观设计专利。

完善工程机械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健全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技术鉴定等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工程机械研发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才资源优势,建立工程机械专家咨询库,聘请工程机械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咨询专家、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规范工程机械技术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等程序,准确查明工程机械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

依法支持市场主体基于传统工程机械技术,运用人工智能新技术、新工艺对传统产品、方法进行改进,推动工程机械技术焕新升级。

2.加强涉工程机械商业标识保护。依法打击侵犯工程机械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法制裁恶意抢先注册工程机械企业已经使用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以及将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结合未注册商标使用历史、使用范围、商标影响力程度、积累的商誉以及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过错、是否产生混淆误认或有混淆可能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从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具有关联性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等角度综合进行商标近似判断。

提升和完善审判水平,依法认定工程机械领域驰名商标,保障工程机械驰名商标的“跨赛道”保护。依法保护工程机械领域新型商标,合理界定被控侵权者的使用范围。

依法妥善处理因国企改制、公私合营、企业分立等引发的涉工程机械商标权属侵权案件,厘清工程机械品牌历史传承脉络,综合考量权利来源、对知名程度的贡献、使用现状等因素,准确确定各方权利边界,促进工程机械品牌的健康发展。

3.加强涉工程机械著作权保护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依法保护涉工程机械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技术文档、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宣传资料,着重保护工程机械企业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图纸、软件程序、宣传资料等具有企业专属独创性的作品。妥善处理涉工程机械作品权属争议,依法认定作品权属,准确认定职务作品和个人作品。严格把握“接触+实质性近似”的侵权判定标准,依法审理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篡改或抄袭、销售未署名或假冒署名工程机械企业作品的侵权行为。鼓励创作工程机械企业文化作品,支持地方特色工程机械企业文化传承与发展。

4.加强涉工程机械商业秘密保护。准确把握工程机械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处理好整体秘密与部分秘点、公有领域与个人独创、专利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认定工程机械技术信息,例如:工程机械企业的生产流程、产品及模具制备方法、生产工艺等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依法及时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线索。

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工程机械企业因上市注册、上市后变更、涉行业标准等原因依法向行政机关披露的相关信息。准确把握工程机械商业秘密保护与工程机械领域从业者合理流动的关系,依法认定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的效力,实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工程机械领域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5.维护工程机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惩治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工程机械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整治工程机械行业内卷式竞争,推动工程机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预防和制止工程机械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对工程机械领域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惩治,强化工程机械行业公平竞争意识。严格审理纵向、横向垄断协议、轴辐垄断协议等可能对公平市场竟争造成损害的垄断案件。依法及时制止垄断行为,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移送涉嫌违法线索,促进工程机械行业公平竞争。

6.保护涉工程机械企业数据资源。依法保护涉工程机械企业的物联网数据、远程运维数据、传感器数据、设计数据、用户数据等数据资源。依法支持工程机械企业对其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合同约束和维权行动。鼓励工程机械企业运用司法区块链技术对其企业数据进行司法登记、证据保全。支持工程机械企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与专业机构合作、加强行业协作等机制持续改进数据保护。

7.妥善处理涉工程机械技术成果权属纠纷。加强工程机械科研人员利益保护,准确认定工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实验数据与技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对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依法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有效平衡单位与科研人员的利益。尊重当事人对成果权属的约定,依法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保障对完成、转化工程机械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依法保障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营造鼓励创新、守护创新的良好环境。

权属争议期间,因登记的专利权人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面临即将终止、无效的相关风险,损害或即将损害实际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利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侵权认定、责任确定等,对权利人的创新成果提供及时有效保护。

8.依法处理涉工程机械技术合同纠纷。遵循工程机械行业的特点和交易习惯,依法审理沙工程机械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慎认定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促进工程机械技术交易和转让许可实施。准确界定技术委托或合作开发、转让、许可等环节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承担,促进工程机械科研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9.加大对侵犯工程机械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先行判决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工程机械领域侵权行为。依法适用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证据披露、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等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以及刑事保护措施等,严惩严重侵犯工程机械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提高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

完善工程机械案件联合执行、现场扣押、委托拍卖等执行措施,针对部分涉工程机械知识产权案件,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提高执行效率。

10.加强工程机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深入推进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不断完善工程机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局、工业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服务、机械工业协会等部门协调配合,健全资源共享、线索移送、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高效顺畅衔接。深化工程机械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工程机械技术专家在纠纷调处中的作用,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持续开展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工程机械纠纷源头预防、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工程机械知识产权区域司法保护协作,统一裁判标准,形成保护合力。

11.积极营造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氛围。开展工程机械企业聚集区普法宣传、现场宣讲、走访调研,引导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开展延伸研究,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工程机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为科学决策与社会治理提供智识支撑。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程机械领域深层次问题,适时发送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有效填补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漏洞。定期遴选并及时发布具有代表性的工程机械知识产权案件,通过工作通报、专题报道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规则导向和价值指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工程机械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12.鼓励支持工程机械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妥善审理涉外工程机械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积极参与工程机械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增强工程机械国际竞争优势。依法适用“禁诉令”制度,积极应对国外法院“长臂管辖”,正确适用“FRAND(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公正审理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积极探索建立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新机制,提升工程机械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水平,为工程机械企业出海提供司法服务,鼓励和支持工程机械企业积极参与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新体系、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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