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安徽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没款1705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Y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5〕1号
案件名称:安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实际违法所得为7750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1705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