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属于宁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成立一年及以上,社保人数5人以上;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且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两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宁波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五)原则上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至少拥有三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六)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动态备案条件。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向宁波保护中心登记,且被列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
22家保护中心不再接收“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新规!10月1日起,3件实用新型专利可备案专利预审。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浙江省
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申请服务管理办法(202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专利预审审查效能,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 25 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 8 号) 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宁波保护中心)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通过宁波保护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之前,由宁波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提供的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遵守《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和《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须知》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
第七条 宁波保护中心对预审产业领域内的创新能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依申请进行备案审核,择优选取纳入预审服务范畴。
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属于宁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成立一年及以上,社保人数5人以上;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且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两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宁波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五)原则上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至少拥有三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六)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动态备案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宁波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平台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四)不满足第八条第三款要求的,需提供:3名以上研发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及其近3个月社保、研发投入、研发设备、研发场所等证明材料,或重大项目、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说明材料。
(五)宁波保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文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保护中心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通知。备案成功后方可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请求。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一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案主体资格:
(一)被注销、宣告破产等致使备案主体丧失法律主体资格的;
(二)注册地址变更后不属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自备案成功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含当年)未向宁波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
(四)其他丧失备案主体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 代理委托关系等信息的准确性。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前向宁波保护中心提交变更后的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在预审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更新。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向宁波保护中心登记,且被列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宁波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的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纳入管理。代理机构完成登记后,可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四)宁波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宁波保护中心定期对完成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数量、预审申请质量、预审修改次数、预审合格案件的授权率等数据进行评价、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专利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配合宁波保护中心工作,积极参加宁波保护中心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十九条 宁波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行为,采取提醒、暂停专利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必要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二)违背申请预审服务承诺的;
(三)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存在明显形式缺陷的;
(四)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满一年转让的专利超过3件或授权后维持时间低于2年,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
(五)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的;
(七)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一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一)当年在省内保护中心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动撤回的除外);
(二)提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的预审申请;
(三)当年有1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提醒后拒不改正,或以隐瞒、欺骗的手段应对预审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二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当年在省内保护中心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动撤回的除外);
(二)当年有2件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十七条的;
(四)存在恶意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行为,被知识产权行政、司法部门要求停止侵权后拒不执行的;
(五)严重干扰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一)当年在省内保护中心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动撤回的除外);
(二)违背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中承诺;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暂停期满后,代理机构需书面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以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登记,必要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反馈情况,其中存在(三)至(七)情形的,一年内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不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代理机构名义提交预审案件;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的;
(六)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十九条的;
(七)公开预审流程文件或相关材料等严重干扰专利预审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宁波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宁波保护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