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征集2025年度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暨智能建造试点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5-11-10 21:12:47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

为深入推进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23〕26号)、《关于加快智能建造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试行)》(合规建治办〔2025〕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征集工作,同时组织对已完成试点任务的工程项目开展试点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征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实施试点项目所必需的组织、人才、资金等保障。项目总承包单位可独立申报,也可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申报。

3.申报项目应策划或已经在数字化勘察设计、智能施工、建筑产业互联网、智慧运维等智能建造技术中有突出应用。

4.申报的项目应为2025年在建工程项目。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2.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的项目,应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市级监管的项目,应报至合肥市绿色智能建筑发展中心推荐。

(三)申报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绿色智能建筑发展中心请于2025年11月18日前将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汇总表(一份,见附件2)及支撑材料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电子版材料同步发送至邮箱(hfcjjkjc@163.com)。

2.市城乡建设局将对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择优列入市级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名单。

二、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评价

(一)评价对象

1.列入合肥市2023、2024年度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名单(见附件3)的项目。

2.已完成初期申报试点时所确定的智能建造实施方案等任务内容。

(二)评价流程及要求

1.企业自评:申请试点评价的工程项目应依据《合肥市智能建造评价工作指引》(见附件4)对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价报告,于2025年11月21日前按项目监管职责报至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或市绿色智能建筑发展中心。

2.部门评价: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或市绿色智能建筑发展中心应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推荐典型案例和可复制推广建议,评价结果报告于2025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专家名单详见https://cxjsj.hefei.gov.cn/zwgk/tzgg/18680379.html合肥市智能建造专家库)

3.结果公布:市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各地试点项目评价情况综合审定,并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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