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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义乌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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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浙(金)市监处罚〔202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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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义乌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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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江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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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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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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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文或摘要)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起,当事人为4个专利申请人代理专利申请71件,收取违法所得共计377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代理专利申请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麦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75元。 2.处违法所得1.8倍罚款人民币6795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57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