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度北京市“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赋能奖励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赋能奖励项目征集工作(第一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聚焦智能制造领域,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赋能行动给予奖励。
二、支持条件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购买数字化赋能服务或产品,且验收合格的合同额累计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获支持单位应为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国家级“小巨人”)中的制造业企业。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本次对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第一批),我市“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购买数字化赋能服务或产品,且验收合格的合同额累计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合同额20%作为奖励上限,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2年6月20日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一体化申报平台-《关于申报2022年度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奖励项目的通知》-申报入口”或“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bj.cn)-首页-一体化申报平台-《关于申报2022年度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奖励项目的通知》-申报入口”进行项目申报,逾期未完成申报的,本批次不再受理。第二批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关于征集“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赋能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27日
业务咨询电话:丁晗,55578439
申报系统咨询电话:Call Center,82176996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关于征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平台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网站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平台是什么?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网站有哪些?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更是这一群体的领头羊,下面就和一起来看看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的相关内容。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平台: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再颁发实体证书和牌匾,可于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或通过PC端访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首页-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申领电子证书和牌匾。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网站:
中小企业梯度培训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s://zjtx.miit.gov.cn/,申报企业请登录网址填写相关资料)
北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季度认定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资料清单模板,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实地抽查和推荐工作,在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3.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1年-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现对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我局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提供相应会计年(2021年和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需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国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专项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