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流程
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流程说明
受理申请
企业所在地分支局对企业提交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和现场的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予以受理。
上报
卫生注册申请准予受理的企业名单,由企业所在地分支局填写《卫生注册/登记申请准予受理企业表》(附件8),并在准予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广东局认证监管部门。
调派评审组
卫生注册。广东局认证监管部门在收到分支局上报《卫生注册/登记申请准予受理企业表》后10个工作日内选择评审组长和评审组成员;
卫生登记。企业所在地分支局在申请准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选择评审组长和评审组成员,确定评审时间;
评审
评审组长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长在完成文件审核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经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与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并按商定的时间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包括跟踪审核)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相关评审资料报送广东局认证处;
经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申请卫生登记企业,分支局应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报送广东局认证监管部门。
评审材料初审
广东局认证监管部门在收到全部评审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评审情况,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上作出初审意见。
审批
报分管处长审核,处长作出审批结论。
制证
审核合格准予许可的,广东局认证处在准予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发卫生注册/登记证书,送达企业所在地分支局;对于审批不合格的,向企业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颁发证书企业所在地分支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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