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

2022-05-09 12:00:11  来源:生产许可证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914

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范围:

产品范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公布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具体见申证产品《目录》和各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申请种类:发证、增单元、增规格、增生产点、升级、迁址、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更正证书、委托加工备案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的申请。

四、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发证: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三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三份;

4、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5、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申请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按名称变更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二)增项(增单元、增规格、升级、增生产点):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三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增项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要求补充材料。

(三)迁址: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三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三份;

4、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5、迁址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要求补充材料。

(四)名称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前、后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5)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本条1至3款规定提交材料。

(五)补领证书: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二份: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4、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可本条1至3款规定提交材料。

(六)更正证书

1、名称有误: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原件二份,省局签署意见并盖章;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产品内容有误: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原件二份。省局将相关证书原件报送审查部,审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2)需要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

(七)委托加工备案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般为三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加盖各自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各为三份;

3、被委托企业的被委托加工产品的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般为三份。若委托企业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还应提供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八)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

1、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三份,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三份;

2、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三份;

3、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三份;

4、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三份;

5、企业法人在其登记的工商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应属设立分支机构,按本条1至4款的要求提交外设点申请材料。

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若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应按本条1至4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及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的申请材料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办理。

五、申请受理

企业发证、增单元、增规格、增生产点、升级、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的申请材料,由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告知的决定。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更正证书、委托加工备案的申请材料,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告知或备案意见;并自受理名称变更、补领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全许办。

六、审查

对企业发证、增单元、增生产点、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国家审查部或省局根据不同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业,实地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核查企业。

对实地核查合格的申证企业,审查组及时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属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汇总资料上报全许办审查中心;属省局组织审查的,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汇总资料上报全许办审查部。

对实地核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省局或国家审查部将申证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七、决定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审核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受理企业发证、增单元、增生产点、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变更、补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审查费、公告费、产品检验费三部分。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为每个获证企业400元(2007年3月5日省直两处转发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才[2007]66号文)从即日起,停止向企业收起公告费(400元)》;产品检验费按照不同产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费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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