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任何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 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 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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