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推出读“典”栏目,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文。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条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
《民法典》建立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01
必须是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过失侵害知识产权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02
侵害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而不是一般情节。
关于惩罚性赔偿,大家最熟悉的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假一赔三”规定。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设置了惩罚性赔偿。
例如,《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