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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利要求书之撰写

2022-05-14 10:28:25  来源: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5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书于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那么,权利要求书到底该如何撰写,才能将权利的保护范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保护范围过大或者过小的失误呢?下面将结合个人的撰写经验浅谈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

1、独立权利要求之撰写

首先,在撰写之前应当明白的是,独立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内容是什么?毫无疑问,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是一个技术方案,然而,所述技术方案能否撰写成一个比较合适的技术方案,这是一件难以把控的事情。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在撰写权利要求之前,必须是先把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完整的理解一遍,然后根据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总结出所述技术方案所解决的基本问题。独立权利要求就是围绕这个基本问题而展开的技术方案。

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过程中,我曾一度陷入交底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将交底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修改成适合基本问题的技术方案,以此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然而,这种做法虽然看起来是正确的,但充其量也仅能是形式的符合而已,并非是最精简且比较适合的权利要求。

因此,不得不提及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记载的法条: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的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而且仅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任何与解决技术问题无关的技术特征,即使它记载在技术交底书的技术方案中,也只能充当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角色。也就是说,与解决技术问题无关的技术特征不应当出现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那么,必要技术特征该如何辨别呢?我个人的做法是,理解完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后,罗列出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根据基本问题筛选出与基本问题相关的技术特征。这仅仅是第一个步骤,也就是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开始而已。在此我认为有必要说明一下“开始”的原因。业内很多人都认为经过基本问题的筛选所得的技术特征,就必定是必要技术特征,其实不然。在经过筛选的技术特征当中,其实还存在着些许的干扰特征。只有将这些干扰特征剔除,才能提炼出最适合的必要技术特征

剔除干扰特征的方式其实是一种自我矛盾的方式。换言之,这种方式是一种自我否定的过程。这种自我否定的过程,是将经过筛选的技术特征一个一个的“拎”出来问自己,这个技术特征对于基本问题的解决是必要的吗?没有这个技术特征,剩下的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基本问题吗?经过反复的思考,若得到的答案是这个技术特征不是必要的,则这样的技术特征就是所谓的干扰特征,应当剔除。

经过干扰特征的剔除,剩下的技术特征就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了。但是,拥有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就一定能撰写出适合的保护范围吗?答案可能不是否定,但一定不会是肯定。这种从技术方案提炼出来的必要技术特征撰写的权利要求,虽然已经是最简洁的权利要求,但是保护的范围也可能是最小的。此时,我们需要在这个权利要求的基础之上将保护范围扩大,才能得到比较适合的权利要求,也就是最精简且比较适合的权利要求。

最令人熟知的扩大保护范围的方式便是上位概念的运用。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些必要技术特征上位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当然,上位概念不能滥用,若将技术特征上位过度,则会导致权利要求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严重后果。因此,这就要求撰写人员必须适当的运用上位概念。然而,对于“适当”的把握,我并没有更好的方法来描述,只能说这只能凭经验去实施。撰写的权利要求多了,思考多了,自然而然就能够把握“适当”了。

2、从属权利要求之撰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记载: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字面意思已经清楚的表明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准确的把握“进一步限定”的含义。

另外,还应理解的是,从属权利要求既然运用了附加的技术特征,那么,它可能会产生至少一种技术效果,也就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其实也是在解决至少一种技术问题。因此,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应当尽可能以解决一种新的技术问题为标准。换言之,若从属权利要求没有解决一种新的技术问题,那么,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存在的意义并不大。当然,并不是说没有解决一种新的技术问题的从属权利要求就不能写到权利要求书中,而是尽量不要写。

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物流网络平台包括顺丰平台、中通平台、圆通平台中的至少一种。”,这种分类式的从属权利要求虽然也是对权利要求1的“物流网络平台”的限定,但并没有解决一种新的技术问题,因此,这种从属权利要求最好不要写到权利要求书中进行保护的权利要求。

有些技术方案的内容比较少,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项数比较少,甚至没有从属权利要求。这种情况下,有些代理人会采用扩展的方式帮发明人拓展技术方案。我认为,这不仅是一个很大的误区,而且没有这样的必要。对于发明人提供的交底书,我们只需要将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完整的提炼到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就够了。毕竟,我们不是发明人,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知道什么特征或者手段能够替换某些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手段。

还应当注意的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客体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符合自然规律为标准。也就是说不符合自然规律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应当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

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一审核策略,用于检测所述商品出库清单的正确性。”,所述审核策略完全是一种关于人的主观感受,未涉及到自然规律,缺乏建立在自然规律基础上的技术特征。因此,这样的权利要求是不合格的从属权利要求。

最后,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事实上都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点。

一个是权利要求中不应当出现“优选”、“可以”之类不确定的表达;另一个是权利要求的撰写逻辑一定要非常的清晰,不论是语境还是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都应当有条有理、关系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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