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说明书与说明书附图的对应性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和18条。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第(4)条规定: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 顺序编号排列。
虽然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预审审查过程中,说明书与说明书附图不对应的问题还是“层出不穷”,现将典型问题讲解如下:
#问题一:说明书提及不存在的附图#
案例1:
结论:说明书中提及了图5-7.但说明书附图缺少该附图。
案例2:
结论:该申请文件并没有附图,但是在通用语段中撰写有附图,属于说明书中提及不存在的附图。
#问题二:说明书与说明书附图不对应#
案例3:
结论:附图说明中图2为本发明盒盖的侧视结构示意图,明显与附图中图2的内容不符合,即说明书与说明书附图不一致。
#问题三:说明书附图编号不正确#
案例4:
结论: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编号【7A、7a】重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
案例5:
结论:说明书附图未按照顺序对附图进行编号;说明书中提及了图2.但说明书附图缺少该附图,同时说明书中缺少对附图7的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