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新魔方”系列文章——用经济学的理念去分析解读政府的制度、法律、法规和企业与专利相关的行为,可以帮助我们在深层次的角度理解专利,并充分掌握和利用好这个工具,能够拨云见日、简单了解事件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当你想不通一些事情的时候读读经济学,也许能找到答案!
关键词:专利侵权原因 经济学分析
专利侵权行为为何会发生,这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算一笔账的,从经济学角度深究一下原因,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是有着深层次的帮助的。
一、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与其是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
专利侵权者在生产侵权产品之前肯定是要算一笔账的:
(1) 如若生产成本>产品营收,不做;
(2) 如若生产成本<产品营收,可以做,但是要深入博弈分析;
(3) 在满足第(2)条的前提下,如果生产成本+专利许可费>产品营收,可能会冒着侵权的风险去做;
(4) 在满足第(2)条的前提下,如果生产成本+专利许可费<产品营收,可能会走合法许可的程序去做,也可能会冒着侵权的风险去做;
(5) 在满足第(4)条的前提下,如果生产成本+可能的侵权处罚+可能的因为公开道歉引起的品牌损失<产品营收,毫无疑问,绝大对数的人会去冒着侵权的风险去做,因为这是侵权的综合成本比依法许可所付出的成本要低,且侵权处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逃脱风险的。
二、“公地悲剧”现象中存在的侥幸心理
什么叫“公地悲剧”呢?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
从专利侵权的角度上分析,如果对于专利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力,或者对于专利故意侵权者的惩罚力度不够,侵权者获利的毕竟是某个人或少数群体,每个人都抱着侥幸心理去侵权,所有的人就会来承担后果:社会对于创新的热情和激情会缩减,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进步。
三、专利许可费率过高是专利侵权发生的主要因素
正如第一部分所讲,产品制造者是要算一笔账的,如果专利许可费率过高肯定会导致侵权现象的更多发生,而对于一样行业来说,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率是经过长期的市场博弈之后成形的一个对于多方共赢的约定俗成的广适性契约型条款,即:
早期无法界定过高→中间诉讼和多次谈判之后的博弈→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率。这其中综合考虑从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实施条件、经济效益、专利布局数量、专利规避难度、专利权稳定性等多重因素。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发生,比如高通公司依赖手中大量通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其专利许可费坚持以终端销售额为基数计算、费率仅缓慢下降的“霸王条款”,不承担被许可人经营失败的任何风险。
四、专利的不确定性导致
由于专利具有不被授权风险、授权后被无效风险、技术被替代风险、无意失效风险等各种不确定性,而一旦专利被无效,则认定为权利自始至终不存在,因为存在被无效之后免费使用的可能性,因此生产者就会利用这个不确定的可能,宁可来先期侵权生产“先斩后奏”,甚至“先斩不奏”,甚至期待专利被别人无效后“不用奏”的可能性。
五、专利布局不够也是专利侵权发生的客观条件
基于上述第四部分,专利权人专利布局不够给了专利侵权发生更大的可能性。因为专利布局需要成本,某些行业比如通信行业需要布局成百上千项专利才可能将一项技术完全保护住,这样每年的申请费、专利代理费、授权后的专利维持费、维权律师费等都是一个非常大的支出。专利布局成本的过高就使得一些经济实力不足的专利权人无法更好地保护创新点,给了别人以规避的机会,当然这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发生客观的侵权现象存在。
六、专利技术的复杂性、综合性因素
因为专利技术往往交叉性强、技术复杂程度高,权利界定时难度大,且法院的法官往往是法律文科出身对技术理解有难度,即使加上技术调查官存在也难以全程深度参与,这是审判法官往往难以判定,就会造成取证难、维权难、诉讼周期长,专利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及时的保障,反过头来会助长专利侵权现象的发生。
七、立法和司法保护程度不够
如果一个国家对专利保护力度比较弱,专利侵权的预期成本就会比较低,侵权现象发生的概率就会越高;反之,如果一个国家对专利保护力度比较严格,专利侵权的预期成本就会比较高,侵权现象发生的概率就会越低。
另外,在取证难的行业,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也是一个影响专利侵权发生率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2023年6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额做了相应提高,将1万-100万提高到了3万-500万,而在2009年专利法修改之前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为50万元。
注:原《专利法》65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23年6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71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八、惩罚性赔偿力度不够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结合第七条的分析,如果只有赔偿性惩罚而没有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专利侵权的震慑力还是不够的。因为假定的侵权人会在心中做出和专利权人的一个博弈,侵权人作出(侵权,不侵权)的决策。
鉴于此,要有效震慑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就必须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但是,当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时,这就意味着提高了损害赔偿额,那么权利人取维权行为的概率也会随之提高,这从增加权利人的期望收益而激励权利人积极采取维权的决策;从侵权人的角度而言,侵权人不实施侵权行为的概率会降低,因为侵权人在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成本会增加,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他往往会采取不侵权行为,从经济行为层面遏制了侵权行为的产生。
2023年6月1日之后,我国《专利法》将故意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到了最高5倍,充分体现了我国目前对于专利强保护、严保护的决心。惩罚性原则不仅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要对故意侵权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惩罚性赔偿加重了故意侵权人的经济负担,对于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注:2023年6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71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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