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设计是影响专利本身质量的本质,而核心设计又与人密切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提升已迫在眉睫,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相关技术人员能力提升。
01、把握审查标准尺度
(1)形式问题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指出了“清楚显示”对解读外观专利设计的重要性,首先视图数量要求,平面产品需提交产品设计要点涉及的面,立体产品除了产品设计要点涉及的面还需要提交立体图。其次,“清楚显示”还要求各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表达应当一致,对于容易产生反光的材质,比如不锈钢材质和玻璃材质的产品,视图应避免反光、强光和倒影。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应慎重把握“设计要点”还应避免将不必要的设计特征作为设计要点,以免画蛇添足。
(2)新颖性问题
相同的外观设计,属于同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包括形状、图案、色彩)也相同。包含如下几种情形(非穷举):一是对比设计为整体设计,本专利为产品零部件,如对比设计为推车,本专利“车架”去除了婴幼儿座,保留了其他全部要素;二是对比设计的参考图包含本专利的内容;三是对比设计包含本专利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四是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对比设计与本设计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不同。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可以是相同种类的产品,也可以是种类相近的产品,设计要素有所区别,但区别仅限于以下情况(非穷举);一是区别特征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二是,其区别特征在于使用时看不到或者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但其中也存在例外,如果有证据表明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对于某些特定消费者来说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效果,则不属于实质相同的设计。三是区别特征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到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上。四是区别特征在于将对比设计单元按照该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做增减变化。
02、提升预审审查效能
检索要素包括关键词和分类号,外观设计专利中关键词的扩展与其他类型的专利不甚相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展现在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设计为准,由此笔者认为图片或照片对于检索要素的确定是不容忽视的。互联网检索作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智能检索系统”的辅助检索,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尤为重要。互联网检索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谷歌、百度、360等搜索引擎对图片或照片进行检索,二是通过亚马逊、淘宝、京东等各网购平台进行图片检索。
03、引入创造性审查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审审查制度,现行专利法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仅具审查其形式和新颖性问题,而无创造性要求。这一个明显较低的授权标准,导致了我国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稳定,不仅无益于鼓励和保护创新设计,在市场竞争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竞争与专利政策报告”即认为,低劣的专利质量、法律标准和程序又可能不经意地产生反竞争的作用,造成无保证的支配力,及不合理成本地增加。
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引入创造性标准是提高授权专利质量的重要保障,让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还不断激励创新性产品设计的专利申请,增强产品竞争力。
以上内容选自《河南科技》2021年第4期 第138-141页:《基于专利预审员视角下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提升》,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者:韩月 李守贝 栾林林唐敦晔 笪伟
注:本论文荣获第五届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建设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