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申请受理要求 6.1 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注:违反申请资料真实可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
—— 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
—— 同一材料内或材料与材料之间多处出现自相矛盾或时间逻辑错误;
—— 与其他申请人资料雷同等。
6.2 申请人应对 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提交的申请资料
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注: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6.3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6.4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
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6.5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且所有体系要素应有运行记录。 6.6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6.7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活动所需的足够资源,例如主要人员,
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6.8 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 CNAS 相关要求。 6.9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上述经历应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
参数。
注 1: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注 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
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注 3:对申请认可的能力,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校准/经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
有检测/校准/经历,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校准/活动,如每个
月低于 1 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对特定检测/校准/项目,
申请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