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中级知识产权师将于11月11日 12日考试
2023年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科目第一章 知识点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一节专利申请文件的基要求
考点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一、权利要求书
1、权利要求的类型: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
2、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3、权利要求的基本要求
导致权利要求不能够清楚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四类因素:
(1)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没有清楚地表达要求保护的客体类型。
(2)权利要求的术语不清楚。
1)尽量使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通常含义的用语。
2)在一些发展尚不成熟的领域内,可用术语有限,需要自创用语表达技术方案的特征。
3)尽可能避免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
(3)权利要求从属关系不清楚。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保护范围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二是该权利要求附加的特征。
(4)权利要求的范围指向不清楚。
4、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1)概括了不能解决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
(2)概括了无法预测其能够解决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
(3)形式支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从形式上看似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但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4)功能性限定。在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中,功能性限定曾经被严格禁止。
(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二、说明书
1、说明书的构成
(1)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2)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
(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5)技术方案。
(6)有益效果。
(7)附图说明。
(8)具体实施方式。
1)在判断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时,具体描述的实施方式十分重要。
2)由于该部分描述通常比较具体、详细,因而在权利要求中对某个概念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时,实施例的描述虽然不能用于替代权利要求的特征,但对于概念的属性归类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实施例的描述对于权利要求的支持具有直接的作用。
2、说明书的清楚、完整:实践中,不满足要求的常见情形有以下五种。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岀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三、说明书附图
由于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为便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包括附图。
考点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一、图片或照片
对于外观专利申请,图片或照片是最为重要的申请文件。
1、状态变化图
对于诸如折叠椅等状态可变的产品,如果外观设计的要点包括产品在不同状态下的外观形态,需要给出状态变化图,以显示在不同状态,如使用状态与折叠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特点。其功能与正投影视图有所不同。
2、使用参考图
申请人可以提交使用参考图,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等。
3、组件产品的表示图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4、成套产品的表示图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二、简要说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六种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第二节 专利授权的基本要求
考点1:专利保护客体
(一)三类专利保护客体
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关于产品的形状:①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②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关于产品的构造: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①实用新型专利虽然不保护对材料微观结构的改进方案,但是,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②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以下申请外观不适于工业应用。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的外观设计。例如,包括特定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4)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5)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另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6)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7)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8)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1)纯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2)混合式权利要求。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1)疾病的诊断方法。(2)疾病的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
6、标识性平面外观设计
考点2: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一)新颖性
1、新颖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
1)期限。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岀专利申请的,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对外观设计而言,则为不得迟于6个月)。
2)协议。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2)本国优先权。
中国首次申请需要满足:①尚未授予专利权;②不是分案申请。
3、宽限期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④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4、抵触申请与同样的发明创造
(1)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项专利申请,并且这两项申请均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项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2)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项申请均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5、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采用一般(上位)概念的权利要求。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包含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
①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②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也同样会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4)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二)创造性
1、创造性的概念
(1)定义。
发明的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比较对象。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
(3)判断主体。判断主体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2、判断方法
(1)显著的进步。
①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②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③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④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三)实用性
典型的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是:违背自然规律(例如永动机)或不可再现的产品(如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考点3: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一)新颖性
1、单独对比: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2、可比较对象: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可以直接断定不构成实质相同,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
3、判断方式:如果涉案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为带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则即使对比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也可以将对比设计中包含有该色彩要素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
其道理在于,在这种情况下,公告给出的是现有设计的信息,简要说明只是明确其保护范围。
4、观察方式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5、抵触申请与同样发明创造
6、优先权
(1)时间要素不同;
(2)权利恢复规定不同;
(3)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
(二)创造性
(1)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
(2)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3)外观设计的形状由产品功能唯一限制。
(三)权利冲突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应当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