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
近日,被网络称为“AI生成图片侵权第一案”的判决在业内收到广泛关注。
起因是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他人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一张图片,最终法院认定该图片构成美术作品,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令赔偿500元。
该案受到热议的同时,却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作品进而受著作权保护。
事实上,曾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为切入点,提出至少在当时,人工智能只是对某种算法、规则和模板的应用,与作者基于独特的个性和情感进行的创作相去甚远,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然而,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似乎使上述问题更加复杂。
用户通过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都使生成的作品越来越能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要件。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要形式上是“独创”的,就构成作品吗?将人拟制为作者,就能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