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信息产业部发文(信部规[1999]1047号)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实行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工信部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发文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总则
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的精神,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工信部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部门作为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省市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认证
(一)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一、二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一、二级资质评定条件,向经工信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申请三、四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本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本省市没有设置认证机构的可委托部和其他省市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二)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工信部主管部门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审批程序
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审批程序
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
(二)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各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工信部上报时,应同时抄送省工信部主管部门。
(三)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综合
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综合。
(四)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
由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工信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
(五)审批与颁发《资质证书》
工信部审批申请单位的资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
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计划单列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备案时,应同时抄送省工信部主管部门。
(三)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若无异议则省市审批生效。
(四)颁发《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各省市颁发工信部统一印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